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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中心2019年第1号公告—发票开具相关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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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中心2019年第1号公告—发票开具相关问题解答.docx

    一、发票开具要求11、企业购买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发票开具12、成品油发票开具13、加油卡、充值卡发票的开具2二、不能作为扣税凭证的发票2-4三、关于发票盖章的部分问题解答4-5四、需要填写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的发票证的发票5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52、提供建筑服务53、销售不动产64、出租不动产65、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6发票开具相关问题解答一、发票开具要求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1、企业购买单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发票开其国税总局下发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下称“53号公告”),其中单独对预付卡业务的营改增如何执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售卡方在售卡或接受充值时,取得的预收资金均不缴纳增值税,同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持卡消费后,销售方或特约商户也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2、成品油发票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品总量O3、加油卡、充值卡发票的开具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颈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不能作为扣税凭证的发票1 .税收分类编码错误: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2 .税控清单自己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清单的,不是从开票系统开出的,是自己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3 .发票盖章有误:增值税发票上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为不合格发票,应该退回重开。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4 .单价数量不明确: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5 .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否则不能作为扣税凭证。6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详细可咨询当地12366确认)7 .增值机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攵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详细可咨询当地12366确认)8 .开具的发票与合同不匹配,则将涉嫌虚开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案例:某建筑企业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100o万元(不含增值税)和支付运输费用2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建筑企业要求材料供应商开具13%税率的10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请问该建筑企业与材料供应商应如何绦订采购合同,才能实现运输费用与材料费用一起抵扣依照13%税率抵扣增值税销项税。 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将运揄费用20万元计算进材料的单价中,在合同中必须载明材料单价和材料价格总额,并标明“价格含运输费用”的字样。 在采购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将运输费用20万元计算进材料的单价中,在合同中必须载明材料单价和材料价格总额,在合同中必须栽明“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并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如果提供运输劳务的车辆和司机都是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则在采购合同中分别注明材料总价格和运输总费用的金额。三、关于发票董章的部分问题解答1、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蛊一个清晰地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2、发票上的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还有效吗?答:发票有效。3、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税务局代开发票如何盖章?答: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昔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见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税函20041204号)5、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答:发票应该作废/冲红。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M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四、看要填写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的发票。1 .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2 .提供建筑原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3 .销售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4 .出租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5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超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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