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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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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docx

    广东省突发事务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削减突发事务的发生,限制、减轻和消退突发事务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务应对活动,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环境平安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务的预防与应急打算、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复原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突发事务,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峻社会危害,须要实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难、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务和社会平安事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务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派出工作组。中心直属驻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定职责,依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务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协作和支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务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作和支持。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务应对工作。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当,相关部门、驻地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心直属驻粤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依据工作须要,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同类别突发事务应对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接受本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的领导。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建设。省突发事务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据须要设立或者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第六条各级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依据须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询问制度。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务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务的须要。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扶持政策和实惠措施,激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开展公共平安技术理论探讨,开发用于突发事务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促进应急管理教学科研一体化。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其次章预防与应急打算第十一条本省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务应急预案体系,完善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省级应急预案。市、县人民政府参照省制定预案的做法,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订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操作规程。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应当结合实际状况适时修改、完善,保障其可操作性。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探讨修改一次,其他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探讨修改一次。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刚好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平安事务的冲突纠纷。第十五条全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刚好消退事故隐患;驾驭并刚好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平安事务的问题,防止冲突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务和实行平安防范措施的状况,应当依据规定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必要时可以依托本地消防队伍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医疗和其他供应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应急救援队伍。高危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专业的应急救援学问和技能,配备先进和足够的装备,提高救援实力。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以及专项应急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依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面对社会的公共平安学问宣扬、普及、教化活动,增加全民的公共平安和社会责随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实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务的作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社会公众和本单位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学问普及活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志愿者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应急志愿者队伍的招募、培训、演练、参与应急救援等活动。详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决策和应急管理工作决策的风险分析制度。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供应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建设项目等风险分析报告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供应。县级以上突发事务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公共平安形势分析会议制度,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定期对公共平安形势进行分析,提出应对的庭议和对策。其次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危急源、危急区域进行排查、登记。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危急源、危急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状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据国家规定刚好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实行平安防范措施,定期对危急源、危急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急源、危急区域的信息数据库,定期更新并分析相关的信息数据。其次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全省应急平台体系担当突发事务的监测监控、预料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协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其次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支配应对突发事务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应急避护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记,储备必要的物资,供应必要的医疗条件。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用。其次十三条本省依据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依据不同区域突发事务的特点,分部门、分区域布局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赞储备运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由经信部门负责。其次十四条发展改革、经信、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储备重要物资及基本生活物资。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本部门处置突发事务所需的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储备应急物资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看法。各地、各有关部门物资储备状况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其次十五条激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务应对工作供应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务应急处置所须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等的来源、数量、发放和运用状况,并遨请捐赠代表参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监察、审计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运用等状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刚好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其次十六条激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务供应保险服务。激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与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其次十七条新闻媒体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突发事务进行刚好、客观、真实的报道,无偿开展突发事务预防与应急、自救互救学问的公益宣扬。笫三章监测与预警其次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事务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事务信息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刚好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务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务发生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小时内将突发事务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并向相关市人民政府通报。敏感性突发事务信息,不受突发事务分级标准限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马上上报省人民政府。其次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社区(乡镇)卫生院医生,企业平安员,学校负责平安保卫的教职工等担当突发事务信息报告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务信息,应当马上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遒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务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务进行监测。第三十一条能够预警的突发事务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确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第三十二条本省通过省突发事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突发事务预警信息。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依据须要和相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扬车等,采纳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别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实行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行有效措施做好防卫工作,避开或者减轻突发事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协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务应对工作。第三十四条发布突发事务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事态的发展,依据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刚好更新发布预警信息。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干脆发布有关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行能发生突发事务或者危急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实行的有关措施。笫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五条突发事务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务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突发事务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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