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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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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docx

    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睑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9)28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切实提高验收效率,结合我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核准或备案的航道、防波堤、锚地、护岸工程等配套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建成后,将由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依规独立实施各类专项验收的模式,转变为“一口进件、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的联合验收新模式。第四条联合脸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省档案局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联合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市县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工作实施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编制联合险收办事指南和联合验收模板等工作。各市县交通运输局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本级市县档案等部门对所在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交通运输、档案等验收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自职能分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联合验收。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并按本办法要求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国家重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除外)竣工联合验收相关工作。第七条联合验收条件:(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涉及的未纳入联合验收范围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四)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已按相关规定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第八条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联合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综合窗口提交港口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文件,并按联合验收材料清单提交相关验收申请材料。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在提交申请文件前邀请相关验收主管部门提供验前指导。第九条综合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后,分别送达交通运输档案验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档案脸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具备联合险收条件的意见一次性反馈至综合窗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由综合窗口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内容,并出具整改告知书,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十条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由综合窗口协调建设单位及交通运输、档案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启动联合验收。交通运输、档案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专家评审和整改期间进入特殊环节,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第十一条档案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睑收情况,填写验收意见表,出具专项验收通过或不通过需要整改的意见,并送至综合窗口;对专项验收不通过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由综合窗口将整改意见反馈建设单位,整改期间进入特殊环节,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档案验收通过后,由综合窗口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工作(专家评审和整改期间进入特殊环节,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限)。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最后由综合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领取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单位持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港口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第十二条交通运输、档案主管部门应主动服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指导建设单位提前按相关规范完成各类检测及验收,并积极做好联合验收前有关指导工作。第十三条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为建设单位做好联合脸收有关工作提供服务,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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