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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辖区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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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辖区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指导意见.docx

    附件舟山市辖区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市辖区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工作,提升规划审批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渔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舟山市辖区范围内(岱山县、竦泗县除外)使用宅基地进行渔农村住房翻建(重建)、扩建、新建等的建设活动。第二条市辖区范围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区(功能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市、区(功能区)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街道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监督,定期开展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评估工作。第三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根据城镇单元详细规划、村庄规划、“通则式”乡村规划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划进行规划审批管理。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内或者历史文化名城、名缜、名村、传统村落以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第四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河流、公路、道路、桥梁、绿地、电力设施、燃气设施、水利设施、石油管线、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土壤污染区域等情况,应符合相关规范的管理要求。第五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建筑基底面积原则上不大于宅基地使用权面积的80机宅基地形状不规则、小户宅基地或宅基地使用面积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各区(功能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相应的建筑基底面积控制比例。第六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控制。建筑层数原则上控制在两层,最高不得超过三层。其中二层住房建筑的前后檐高不宜超过6.4米,栋高不宜超过8.8米;三层住房建筑的前后檐高不宜超过9.0米,栋高不宜超过11米。各区(功能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第七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实行建筑间距控制。建筑间距是指相邻房屋外墙之间的距离,依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一)建筑主朝向的间距控制,宜按间距系数1.22确定建筑间距,即按照遮挡建筑的高度乘以1.22的系数确定。涉及新建、建设三层住房的,前后建筑间距均按其拟建住房高度乘以间距系数确定。地形有高差时,应考虑地形高差并相应增减建筑间距。(二)非主朝向的建筑间距控制,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米。(三)进行建筑间距控制时,应统筹考虑拟建住房与周边建筑相互之间的关系。上述3项所规定的建筑间距是指合法建筑之间的距离。各区(功能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主朝向、非主朝向的建筑间距标准。第八条渔农村宅基地除新建以及建造三层住房外,翻建(重建)、扩建住房的建筑间距在不满足第七条规定要求时,在征得邻里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并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见证盖章后,可作为间距控制的审批依据。第九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挑檐和无顶盖阳台出挑深度、地坪标高、层高、开门开窗及建造围墙等要求,各区(功能区)可结合村规民约、当地风俗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第十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明确审批住房的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底面积、基础标高、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规划管控要求。第十一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因特殊原因未开工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申请延续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续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第十二条渔农村宅基地建房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规划核实申请,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重点对房屋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等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文件。第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的工作要求,加强人员配置,强化服务意识,有效提升渔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效率。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限3年。2021年11月19日印发的舟山市区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试行)(舟自然资规发(规)2021-2号)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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