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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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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清新综执拆决(2022)50号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苑路金龙苑C栋首层西面砖屋权属人:经查,你(单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龙苑路金龙苑C栋首层西面搭建的砖屋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上述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约4.4m2o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情况;二、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关于请求协助调查清新区太和镇龙苑路金龙苑C栋首层涉嫌违法建设的复函,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且该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J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行为。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L642)“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违法情节属轻微,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本机关无法将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给你(单位)。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在政府官网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及在违法建设具体位置上张贴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限期拆除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定期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电话:0763-5810019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中88号二楼215室清远市清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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