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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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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docx

    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笫22号以城山.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方法已于1992年I1.月6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I月I日起施行.部长侯捷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四日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4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方怯等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必需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方法。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贡全国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上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应当与建设项目相结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编制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规划和安排,包括地块数垃、用地面积、地块位置、出让步骤等,保证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有规划、有步骤、有安排地进行。第五条出让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限制性具体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需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运用性质,容枳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地块座标、标高,道路红线座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四周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笫七条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需附具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应当依据城市各地段的现状和规划要求等因素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全要依据之一。在城市政府的统一组织F.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和有关部门进行城市用地分等定级和土地出让金的测算。第九条已取得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运用权属证明.第十条通过出让获得的土地运用权再转让时,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受让方如需变更原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受让方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为公众供应公共运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赐予适当提育容积率的补偿。受让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规划设计条件而获得的收益,应当按规定比例上交城市政府。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国有十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供应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止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凡未取得或报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运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状况逐项登记,定期汇总。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深化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需提高办事效率,对申领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本方法由建设部负责说明。第十八条本方法自1993年I月I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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