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分公司交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8.24审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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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分公司交通费用管理实施细则(2018.24审定).docx
昆明分公司交通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费管理,根据集团公司交通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分公司在岗员工。交通费管理实行工作用车市场化、交通费用货币化,做到既调动员工积极性、又降低成本满足管理需要。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交通费是指分公司在岗员工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公务及上下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现金形式每月在工资表中进行发放。因公到市外出差发生的差旅交通费,按集团公司现行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第四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防范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标准及发放不统一、报销票据不符合规定的风险。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原则:分公司在岗员工按不超过本办法第二章中“交通费控制标准”执行;分公司各项目部员工的交通费按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非生产线车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费用标准第六条人员分类及各类人员交通费发放标准如下:交通费发放标准人员类别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三类人员四类人员月标准(元)13001100900300-800注:一类人员指分公司正职(经理、书记)。二类人员指分公司副职、三总师及相当管理层级人员。三类人员:指分公司经理助理、副三总师及相当管理层级人员。四类人员:指分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下人员。四类人员月标准300-800元,按如下标准分类发放:1、专业公司:工长以上800元,技术管理人员600元,管理岗位其他人员400元,施工工人(通勤费)300元。2、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800元,主办科员600元,科员及其他人员400元。第三章其他规定笫七条享受交通费人员离岗待聘、退休、退职或调离,自正式办理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员工如遇休假,按休假天数扣发交通管理费。笫八条新增员工和现有员工岗位变动,次月起按新岗位交通费标准发放。第九条分公司如遇外部检查、重要对外接待等,须由部门填写公务用车申报表(见附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后,任何领导、部门和专业单位不得借故减少或中断正常外出业务,由此对工作造成损失或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笫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分公司办公室拥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起执行。附表1:公务用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