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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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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二、工作任务(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规定,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中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的审定。(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2 .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规划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幼儿入学半径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教育行政部门等事项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教委)3 .小区配套幼儿园规模小于3个班的,不予单独配建,可以采取联建的形式,与相邻的小区联合建设,将应建未建配套幼儿园土地成本和现行建设成本(按三年内建设成本最高价计算)计入招拍挂底价内,对统筹配建幼儿园的小区明确优惠政策,建成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现行建设成本(按三年内建设成本最高价计算)和土地成本测算出资交由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4 .在国办发(20193号实施后开展的旧城改造类小区建设,未配套幼儿园的,由项目建设业主按其应配建幼儿园的规模,采取异地建设的形式建设幼儿园;项目建设业主自己不愿意建的,可以按现行建设成本和土地成本测算出资交由政府统筹新建。(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5 .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居住区幼儿园建设,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配套方案,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进行规划,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或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6 .对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7 .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8 .督促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9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要及时移交投用,按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区教委。(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国资委、区住房城乡建委)10 .在国办发(2019)3号文件印发后进行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完成移交前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已建成、未办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需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区国资委)11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应免征契税、印花税等免征税费。(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国资委、税务局、区教委)12 .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实施前,进行土地招拍挂,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在文件出台之后取得土地划拨许可的建设居住区,可与项目建设业主签定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时间,验收标准、建筑面积等,同时按规定不计容积率。(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13 .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实施后,进行土地招拍挂,签定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约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问题的,督促其按照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办理,原则上在2019年9月底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14 .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实施前取得规划许可,正在建设或拟建设的民营企业修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鼓励主动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于2019年12月底前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也可结合实际,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收回,具体回购价格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15 .已缴纳土地价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可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16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已举办为民办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中不得选择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已举办为营利性幼儿园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在2019年12月底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区教委,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17 .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在全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前,必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在全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后,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园舍“零租金”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牵头单位:区教委)18 .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实施前,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实施后,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建或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教育行政部门,资金由财政承担。己租赁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租赁方负责收回,并按程序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原则上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牵头单位:区国资委,配合单位:区民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业园区、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19 .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部门:区教委,配合部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20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审核民办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教委)21 .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教学及生活用水、电、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电、气价格;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该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22 .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区教委)三、保障措施(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税务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工业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治理工作协调推进。(二)落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环节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扎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建设和移交过程中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监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国资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按时完成移交。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回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税款。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三)加强工作保障。区教委要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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