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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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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试行).docx

    小餐饮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从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禁止的经营行为之外的食品经营,不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限定在六十(含)平方米以下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第三条伊春市行政区域内小餐饮核准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遵循原则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小餐饮核准管理工作。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核准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小餐饮取得核准证后方可从事相应食品经营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四)具有与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申请小餐饮核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小餐饮核准申请书;(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条申请小餐饮核准,应当按照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小餐饮核准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小餐饮核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许可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需要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小餐饮核准申请。第九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核准证的,不需要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核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一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黑市监规20195号)要求,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小餐饮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第十二条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需要先行现场核查的小餐饮,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核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小餐饮核准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小餐饮核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核准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现场核查第十五条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市监管部门开展小餐饮核准现场核查。第十六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核准机关,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一)申请人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二)现场核查时经营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核查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第五章核准证管理、变更'延续'注销与补办第十八条小餐饮核准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注销及法律责任依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小餐饮核准证发证日期为核准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三年。第二十条小餐饮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按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具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第四条开办小餐饮应当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不得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第五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管理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小餐饮登记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小餐饮登记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下放办理小餐饮登记的,应当确保受委托部门具备依法实施小餐饮登记工作的能力,保障小餐饮食品安全。-3-第六条小餐饮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分别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第七条小餐饮登记证电子证书与纸质小餐饮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报告。小餐饮登记部门应当在小餐饮登记管理平台记录报告情况。小餐饮经营者已经取得登记许可,增加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不需要另行备案。第九条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小餐饮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得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第十条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有效的加工、冷藏、洗涤、消毒、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通风、照明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4-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七)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二)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运转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三)用于加工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应当区分使用,并标识明显;(四)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清洗、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五)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六)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加工糕点、自酿酒、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七)不得采购、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使用其他食品添加-5-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专区或专柜存放,专人保管。第十二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按照小餐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复选。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的,应当在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者从事现榨果蔬汁、果蔬拼盘、植物性冷食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简单制售的,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制作后即供应的,可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供应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应设置相应的操作专间。第十四条小餐饮经营者宜采用“明厨亮灶”方式,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示食品主要原料、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等信息。第十五条申请小餐饮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小餐饮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交);(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五)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6-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目录清单;(六)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第十六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七条小餐饮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由符合要求的不少于2人的核查人员进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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