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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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管理工作规程.docx
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管理工作规程二零Q二四年十二月1 .总则1.1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有关工作部署,规范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管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制定本工作规程。1.2 本规程所称数字化牵引单位(以下简称“牵引单位”)是按照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遴选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集遴选、专家评审、公示的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数字化牵引单位名单的企业或机构。1.3 本规程所称试点企业是指纳入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拟改造企业名单的企业。1.4 本规程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2 .机构与职责2.1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推进工作专班下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创业创新服务处,负责牵引单位遴选、公示、监督评价,以及日常管理工作。2.2 牵引单位是推动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的重要参与单位,其主要职责是:2.2.1 组建产业联合生态,建立沟通机制、资源协调机制,承担生态企业对试点企业服务过程的总体把控工作;2.2.2 调研、剖析被改造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2.2.3 聚合产业生态合作伙伴资源,聚焦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化、个性化需求和关键业务场景,打造“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解决方案;2.2.4 主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服务,提出改造建议和规划,协助试点企业提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咨询诊断结果;2.2.5 为试点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实施服务,针对“设计、制造、销售、服务、管理、安全”等关键环节,以“软硬结合”的方式开展数字化改造,实现被改造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2.2.6 协助培育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平台(含行业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平台等);2.2.7 协助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2.2.8 打造优秀数字化应用场景、“链式转型”典型模式等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2.2.9 协助培育重点细分行业专精特新企业,协助培育省级或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2.2.10 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人才培训、供需对接、产业交流等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相关的活动;2.2.11 按照申报书的任务指标,定期报送改造合同签订、改造项目进度等各项工作进展,配合工作小组适时开展调度会,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2212配合开展项目评审、试点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管理工作;2.2.13 保护试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不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3 .监督与评价3.2 数字化牵引单位需签订广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绩效任务书,设定专项绩效指标(包括牵引单位正式提交申报材料中的目标指标、牵引单位工作关键绩效指标)。3.3 工作小组每季度组织开展牵引单位绩效评价工作,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实地走访、项目抽查调研等多种形式对牵引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完成改造试点企业数量、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成效、试点企业满意度、牵引单位服务能力以及绩效任务书完成情况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下一阶段试点工作安排、建立牵引单位绩效考核与动态调整机制。3.4 绩效评价流程如下:3.3.1 材料报送。牵引单位对照年度绩效任务书,每季度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报送相关材料至工作小组。3.3.2 评价实施。工作小组制定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审定绩效评价结论。4 .动态管理4.3 按照“持续优化、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和考核情况对牵引单位进行批评、退出和增补。4.4 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对牵引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4.4.1 人员能力不足或团队配置不合理,诊断、改造服务不能满足企业需求,造成试点企业投诉的;422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1.1.3 季度考核项目实施进度滞后,没有合理说明以及有效补救措施的;1.1.4 牵引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以及注册资本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报告说明的;1.1.5 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职责的;1.1.6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4.3 若牵引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情节轻重,采取继续整改或取消牵引单位资格。4.4 牵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牵引单位予以清退,且不得重新申请纳入:4.4.1 牵引单位自行要求退出的;4.4.2 未按规定参加绩效评价的;4.4.3 累计两次绩效评价不达标的;4.4.4 牵引单位被依法终止的;4.4.5 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的;4.4.6 泄露试点企业商业机密、核心技术或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据、产品设计、生产流程等;447有违国家级、省级试点工作通知精神,对数型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收取中介费用、工作费用、咨询费用等;4.4.8其他不符合牵引单位要求的,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牵引单位的。存在以上情形的牵引单位,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务会审议确认后进行清退。4.5 牵引单位清退后,工作小组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4.6 牵引单位产业生态联合体企业可根据被改造企业实际需求动态调整。流程如下:4.6.1 申请。牵引单位汇总提交新增产业生态联合体企业备案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及“信用中国”查询报告关键页)。4.6.2 审核。由工作小组组织开展产业生态联合体企业备案材料审核。4.6.3 公示发布。工作小组分批次将通过审核的牵引单位产业生态联合体新增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工作小组发布变更后的产业生态联合体企业名单。4.7 工作小组定期组织各项变更申请审核工作。4.8 牵引单位或其合作伙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牵引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送工作小组。5.附则5.1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5.2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广州市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验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