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docx
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000171104002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00017110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000171104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1)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00017110400201)(2)总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力'公用房力,理前期费用登记(Oool7110400202)(3)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00017110400203)(4)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00017110400204)(5)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00017110400205)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5 .实施依据(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2K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4K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第三条(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7 .实施机关:国家外汇局8 .审批层级:国家级9 .行使层级:国家级/局(署、会)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国家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L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总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1)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需从事以下活动的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2)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境内机构。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需要注销的。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K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第七条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九条、第十条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二)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4 .许可证件名称:无5 .改革方式:无6 .具体改革举措:无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适时公开相关案例。2.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3.开展数据统计与监测,掌握外汇业务情况。五、申请材料2 .申请材料名称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原件1份,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I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总局办理的境内银行为其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等非独立核算机构购买境外办公用房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原件1份,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o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I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初始登记书面申请,并附加盖公章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o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银行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向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及境内银行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1总局办理的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并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留存复印件I3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0(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文印发)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岚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O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O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六、中介服务L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申请人申请;(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3)审批机构审查;(4)决定作出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条外汇局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决定,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拒不补正,或者自补正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能提交全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补正材料的,应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文字笔误等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十四条外汇局对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载明名称、出具单位、被许可人姓名或名称、行政许可事项、颁发日期、有效期(如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