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范本.docx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一、审批事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二、主办机构东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科三、办理依据(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五)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12)7号);(六)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13Ill号)。四、审批范围和条件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需具备:(一)有规范的名称;(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五、成立登记程序(一)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具体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指南);(二)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审批的,应先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相应的执业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三)到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成立登记,提交以下材料: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民办学校、民办卫生、民办福利、民办社科、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社会组织机构),提供如下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一式一份);2、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3、业务主管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批准文件原件(各一份);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一式三份);6、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所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里加盖意见后无需提供该证明,一式一份);7、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三份,须先到业务主管单位加盖公章);9、章程原件(一式三份,请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公益类参照公益慈善类章程示范文本,教育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教育部门的版本,并加盖教育部门骑缝章);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6个月内有效,一式一份);11、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残疾人服务机构期限三年以上,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及产权证明。民办学校无需提供);12、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无须前置许可或审批的提供如下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公章,一式一份);2、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一式一份;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5、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一式一份);6、委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举办者签名或举办单位盖章,一式一份);7、设施设备清单(一式两份);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一式两份);9、章程原件(一式两份,请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参照民办非企业公益慈善类章程示范文本);10、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6个月内有效,一式一份);11、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残疾人服务机构期限三年以上,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提交无偿使用协议及产权证明。民办学校无需提供);12、从业人员中主要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一份);13、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四)到相关部门办理后置审批许可。重要提示:1 .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不得私刻公章,因此登记资料中不需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2 .请按申请登记的类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3 .以上所需提交的各式表格均可从东莞社会组织网“表格下载”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栏目直接下载,本栏目附有填表示范。所有表格如实填写后打印成纸质文本,2页纸以上的表格请双面打印。六、核准成立登记程序(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予以即时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承办人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权受理范围的,由承办人说明理由并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二)审查。经有效受理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必要时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三)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相应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七、办理地址及监督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同沙路段南侧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楼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科网址:东莞社会组织网http:dgnpodggov.c电子邮箱:dg21669918,dg22017123咨询电话:21669918、22017123监督电话:22019163附件:L东莞市社会组织保留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2.东莞市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取消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附件1:东莞市社会组织保留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序号组织类型法律法规依据审批(许可)证审批(许可)机关1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相关职能部门2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和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3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卫生局4民办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市民政局5宗教类和涉及意识形态、法律、维权、军事、外交、民族、宣传等特殊领域的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许可证书或批准文件相关职能部门附件:2东莞市社会组织取消前置审批许可事项目录(民办非企业单位类,共22项)序号组织类型原审批(许可)机关1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博物馆、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文广新局2民办自然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自然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自然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自然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科技局3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市体育局4学生接送站、社工机构和民办社区服务中心及其他公益慈善机构市民政局5民办人才交流中心市人力资源局6工商经济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经信局7为外商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外经贸局8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环保局9与林业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林业局10与农业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农业局11与交通行业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交通局12与住房建设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住建局13与房屋管理相关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房管局14为职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总工会15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团市委16为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妇联17为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科协18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侨联19为台湾同胞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台湾事务局20为工商界人士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工商联21为文艺人才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文联22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