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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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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2024年).docx

    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减少或杜绝事故的再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关于规范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发(2008)45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三条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四条职工代表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二章事故的分类和分级第七条按发生事故的类别分类:L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通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等设备及建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以及其它不确定原因造成停产、减产、缺料、混料等事故;5 .人身伤亡事故:公司职工在以上四类事故或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6 .质量事故:由于产品或原料以及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指标的事故。7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各类事故造成的对环境和生态破坏事故。第八条根据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I(X)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发现人或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司值班人员或直接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并立即实施救援。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以上人民政府安监、消防、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以上人民政府安监、消防、质监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正式书面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第H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公司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三条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扩大的事故应积极联系外部救援力量。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应当由公司安环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质量事故技术开发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第十六条公司安环生产部为公司事故综合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具体调查工作。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根据事故大小实行分级管理,属于一般事故(含)以上等级的事故,由政府综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区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于事故发生后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延长调查期限。第十九条承包商在我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视同我公司事故,由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L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 .具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的品质。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L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4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7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概况;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调查组主管部门作出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五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其它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三违”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事故发生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第二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第三十条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1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2 .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3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 .因忽视劳动条件,不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5 .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6 .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可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公司长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第三十二条发生事故时,有关部门人员应积极将组织事故救援,不得擅离职守,否则,严肃追究有关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必须严格落实,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第三十四条在事故处置或救援过程中成绩突出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或公司长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事故情况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如实记入管理台帐。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安环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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