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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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docx
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起重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第三条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第四条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1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loot;2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3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第五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二章作业票办理第六条吊装质量大于IO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票,作业票由安环生产部负责管理。第七条起重吊装作业票由起重吊装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填写,指派1名作业负责人(可由施工班、组长担任)和1名监护人,并与作业负责人共同落实起重吊装作业必要条件(与本次作业有关的作业条件前划“”)和补充安全措施,并进行风险辨识,分别经作业负责人与审批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安环生产部签发作业票后,方可准许作业。第八条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3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安环生产部审查,报主管安全生产公司长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起重吊装作业票不得涂改和代签,无需填写的栏目,一律用“/”划填,如有错填,该票作废处理,并在明显位置填写“作废”二字,严禁随意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第十章吊装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交作业人随身携带,第三联交作业指挥人随身携带。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1 .作业审批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4 .在易燃易爆区域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等阻火设施。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7 .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视线和照明,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安排起重吊装作业。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起重吊装作业,正在进行作业时,也应停止作业。8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9 .质量不超过10吨重物的吊装作业,无需办理吊装作业票,但仍应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和确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二条作业安全管理要求。1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2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指挥,没有指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3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4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5 .在起重机械制动器、安全装置(过荷限制器、滑轮销子)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6 .参加吊装作业的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坚守岗位,应明确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并统一听从指挥人员的命令,严禁起重作业中多头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7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并及时报告险情。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8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起吊。9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指挥信号不明或指挥错误,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装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操作。10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严禁在吊臂下逗留或通行。11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12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13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4 .起重作业的锚点设置和施工是保证起重作业安全的重点,因此,必须按技术规程进行设置和施工。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15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第十三条吊装40吨以上的重物或吊装现场环境复杂的作业,安全部门要会同作业单位负责人、指挥人员、技术人员,对绳扣索具、锚坑、滑轮、拉绳等进行全面检查,共同制定吊装方案。第十四条起吊作业用的绳索不得用吊钩及钢丝绳拴绑、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第十五条吊装作业不得穿越中、高压电线的上方,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在公司区主要通道或消防通道上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事先通知公司安环生产部并征得同意后,方可作业。第十六条起吊作业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应佩戴作业必须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等),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第十七条吊装作业前,指挥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现场工作现场环境,重物的形状、体积、重量、起吊方向及位置,然后确定使用的工具,制定起吊方案,严禁起吊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和埋置物体及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冻结在一起的重物。第十八条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第十九条作业完毕应将起重臂和吊钩、吊索、吊具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第二十条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第二十一条作业结束后,应经作业单位、工程作业所在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环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