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城市供水用水类)(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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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城市供水用水类)(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河源市水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城市供水用水类)(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河府办20243号),确保在2024年底前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起草了河源市水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城市供水用水类)(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裁量基准起草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一)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发程序、监督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二)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要求。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yO(三)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以罚代管”“罚过不相当”等问题。通过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可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三)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六)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七)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河府办(20243号)三'主要内容裁量基准涉及行政执法事项共2项,涉及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包括:(一)对供水企业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的行政处罚。(二)对单位或个人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公共供水设施,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加压设备加压抽水的行政处罚。每项处罚事项按照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进行设置,根据违法行为轻重一般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3种裁量情形,对应制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