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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北煤炭储配基地二期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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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北煤炭储配基地二期项目环评报告表.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鲁北煤炭储配基地二期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山东鲁北储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1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1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36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56六、结论59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60附件:附件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附件2委托书附件3建设单位承诺函附件4无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附件5山东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附件6土地证附件7企业变更情况证明附件8现有项目环评批复附件9现有项目排污登记回执附件10现有项目验收意见附件11现有项目验收专家签字表附件12营业执照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齐河县全境位置图附图3项目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附图4项目周围敏感点分布图附图5齐河县潘店镇总体规划图(2012-2030)附图6德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图附图7项目现场照片、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鲁北煤炭储配基地二期项目项目代码2201-371425-04-01-333146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境内地理坐标(116度27分15592秒,36度40分48.92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G5990其他仓储业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中“6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061;褐煤开采洗选062;其他煤炭采选069”中的“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风井场地、瓦斯抽放站;矿区修复治理工程(含煤矿火烧区治理工程)”建设性质口新建(迁建)口改建4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M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口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38332.61环保投资(万元)30环保投资占比()0.05施工工期1个月是否开工建设N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0(208435m2均依托现有)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他合分斤其符性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不属于国家发改委2019年第2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因此属于允许建设项目。项目已经在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备案,备案号为2201-371425-04-01-33314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土地符合性分析项目位于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境内,根据企业提供的鲁(2017)齐河县不动产权第Ooooo54号、鲁(2017)齐河县不动产权第Ooooo55号、鲁(2021)齐河县不动产权第OooI702号、鲁(2021)齐河县不动产权第0014810号、鲁(2022)齐河县不动产权第OoO6877号、鲁(2023)齐河县不动产权第0014485号证明及齐河县潘店镇总体规划图(2012-2030),该项目用地为仓储用地,符合齐河县潘店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3、项目与德政字202119号与德环委办字【20238号文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119号)及德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2年度更新内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3】8号)文件要求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1项目与德政字202119号与德环委办字20238号文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类别所属管控分区管控要求建设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黄河(齐河段)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性规划进行管理,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管控区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本项目位于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境内,不涉及占用或穿越生态保护红线,距离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徒骇河,距离为16.9km,符合。济南北郊地方级森林自然公园山东黄河水乡国家湿地自然公园徒骇河限人为活动。般生态空间管控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公园绿地、公益林,评价确定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区、重要区及生态环境极敏感区、敏感区一般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对一般生态空间依法实行区域准入和用途转用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服务保障能力逐渐提高。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生态保护红线外的耕地,除符合国家生态退耕条件,并纳入国家生态退耕总体安排,或因国家重大生态工程建设需要外,不得随意转用。有序引导生态空间用途之间的相互转变,鼓励向有利于生态功能提升的方向转变,严格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或有损生态功能的相互转换。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地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加强论证和管理。鼓励结合土地综合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各类工程实施,引导生态空间内建设用地逐步有序退出。项目不涉及,符合。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潘店镇)管控要求: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规定的一般控制区标准(区域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重点控制区标准)。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石化、化工、冶金、钢铁和建材等“两高一资”项目建设(具体按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强力推进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对现有的涉废气排放工业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生态化、循环化改造。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实行工业项目进园和集约高项目位于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境内,为大气环境一般管控区;项目不属于左侧所列“两高一资”建设项目;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满足产业准入、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符合。土地资源利用上线1、到202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6432.07km2以上。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5283.02km2,质量稳定中有提高、布局更合理。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2031.50km2,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28km2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46.21km2,基础设施发展用地需求得到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达到19.61%,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50.86万元/公顷。本项目位于德州市齐河县潘店镇境内,根据齐河县潘/林地面积不低于575.36km2,全市林木覆盖率达45%,人均绿地面积达12.0Om2。2、通过对我市近十年土地利用变化规律进行分析后预测,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控制在6379.92km2以上,建设用地总规模达2208.70km2,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将达到395.49km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控制在21.32%,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效率提高到95.47万元/公顷。w心1牛创IwJ囹/(2012-2030),项目位于煤炭物流园,符合齐河县潘店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符合。重点UU月线资源1、优先保护岸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进行管理。以禁止和限制开发为原则,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形成管控要求。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具有法律保护的区域按照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性规划进行管理。2、重点管控岸线:按照山东省省级重要河湖岸线利用管理规划与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重点管控岸线资源需控制开发利用程度,加强对/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有控制、有条件地合理适度开发。重点管控岸线资源应在省河道主管机关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项目不涉及,符合。理,河道流经各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对本区域内河段负责实施管理。管理范围包括:有堤防段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IOm的护堤地,无堤防段河岸线外IOmo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外延200m区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3、一般岸线:按照德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以全市普适性管控要求进行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空间林1、禁止新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属于G5990其他仓储业态布局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项目,不属于左侧所列-11环约束开产品的生产项目。的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项境准入清单总则发建设活动的要求2、禁止新建光气生产项目(不含延长产业链项目)。3、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不含压延加工)O4、禁止新建再生铅项目。5、禁止新建石棉制品项目。6、禁止开采深层地下水的取水项目(饮用水按照相关要求执行)。7、禁止新建石灰窑、粘土砖瓦窑项目。8、禁止钢铁、平板玻璃、水泥(含熟料生产和粉磨站,资源综合利用除外)、铸造、生活垃圾填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填埋场除外,但应符合相应规划)。9、禁止新建、改建(新增设备和产能)及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生产项目。10、禁止新(扩)建集中处置焚烧设施(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除外)和填埋场项目;对于其他已建及在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接近饱和或过剩的危险废物类别,禁止新(扩)建该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项目。11、禁止新(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项目。目,符合。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工业项目限制开发建设的要求:1、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新增污染物原则上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2倍量替代(按鲁环发2019132号要求执行),确保增产减污。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和省“双招双引”十强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按照“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进行管理。2、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应主管部门的意见;限制高耗水、高污染排放、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对制浆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3、严格控制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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