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减刑建议书2024闽狱医减字第22号罪犯朱建健,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闽0322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闽03刑终5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2月9日交付福建省福清监狱执行,于2021年3月18日调入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闽01刑更41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3)闽01刑更23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裁定文书于2023年6月9日送达),现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5年7月2日止。属普管级罪犯。罪犯朱建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1 .认罪悔罪:能服从法院判决,自书认罪悔罪书。2 .遵守监规: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服从管理。3 .学习情况: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 .劳动改造: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5 .奖惩方面:该犯上次评定表扬剩余考核分530分,本轮考核期自2023年7月起至2024年9月止,获考核分1950分,合计获考核分2480分,表扬4次,考核期内无违规扣分。间隔期自2023年6月9日起至2024年9月止,获考核分1608分。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10700元,其中本次报减期间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5900元(具体情况:2023年12月11日缴纳2000元;2024年4月19日缴纳1600元;2024年6月7日缴纳1500元;2024年10月15日缴纳800元)。该犯考核期月均消费269.78元,账户可用余额922.46元。关于罪犯朱建健对其财产性判履行情况,我院已于2024年9月26日函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24年10月8日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回函载明,该犯亲属代其缴纳罚金人民币9900元。具体情况详见: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关于商请协助调取罪犯朱建健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函及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关于朱建健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的复函。该犯财产刑判项义务履行金额未达到其个人应履行总额的30%,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提请减刑幅度扣减三个月。本案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建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L罪犯朱建健减刑卷宗2册2.减刑建议书3份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