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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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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技术人员条件1 .技术人员应为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具备相关专业职称或执业资格的人员。技术人员总数应符合办法第八条关于人员数量的要求,专业类别应为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两类相关专业。2 .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单位应同时具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应同时具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见附表Io3 .技术人员职称专业原则上应与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专业一致,以职称证书载明专业为准。浙江省内职称证书载明专业因职称评定类型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职称名称与办法所列专业不一致的,视为相近专业,具体对应情况详见附表2。4 .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技术人员,可分别认定为中级工程师和初级助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专业类型应与办法中所列专业类型相一致。5 .职称证书(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1)职称证书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附带识别二维码;(2)职称证书不附带识别二维码,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无法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的,应提供证书原件、人力社保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文件等相关材料;(3)注册执业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6 .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的10%,并与资质申请单位签订聘用合同。7 .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资源与环境类或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供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聘任文件,明确其作为申请资质相关业务的技术负责人。8 .技术人员应具有申请前连续3个月由资质申请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因合并、转制、分立等原因出现以下情况,造成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与资质申请单位不一致的,2资质申请单位应提供合并、转制批复文件以及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佐证材料。(1)社会保险由上级单位缴纳的;(2)因企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仍保留原单位身份,社会保险由原单位缴纳的,且未在原单位申报其他各项资质的;(3)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买断社会保险的。二、设备设施条件1 .设备设施应满足各类别资质对应的使用要求:(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申请单位应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或其他具备同等功能的物探类设备)等;(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申请单位应具备全站仪、水准仪、凿岩机和锚杆锚索钻机(或其他具备同等功能的工程钻机)等。2 .资质申请单位具有设备设施所有权,设备设施购置发票所列付款方应与资质申请单位一致。若因单位合并、重组、分立、更名等原因造成不一致的,应提供固定资产调拨单或者其他佐证材料。三'单位业绩条件1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与申请资质类别相对应的业绩材料,其中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业绩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三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业绩包括常规治理工程施工、应急治理工程施工两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业绩包括常规治理工程监理、应急治理工程监理两类。详见附表3。2 .有效业绩应为申报材料提交之日起前5年之内通过评审(初步验收)的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3 .业绩应满足办法规定业绩个数及经费要求。对甲级资质延续申请的单位,5年内业绩达不到要求的,可先申请乙级资质,业绩满足后可申请甲级资质。4 .业绩提交单位应与资质申请单位相一致。因单位合并、转制、分立等原因造成二者不一致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业绩未被其他单位用于资质申请;(2)业绩材料中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为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技术人员;(3)资质申请单位能提供批复文件以及该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予以认可的情况说明。5 .地质灾害防治类项目已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且与平台所填项目信息一致。四'质量安全管理1 .资质申请单位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安全管理制度。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满足以下条件:(1)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取得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2)载明的业务范围包含申请资质类型业务范围。3 .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针对所申请的资质制定;(2)明确质量安全管控职责、工作流程和质量安全管理保障措施,详见附表4;(3)有正式签发的文件号和单位公章。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1月11日附件: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技术人员数配备要求一览表2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相近专业对应表3 .各类业绩材料清单一览表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情况一览表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技术人员数配备要求一览表资质类型资质等级技术人员数量备注总数高级技术人员数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数中级及以上技术人员评估和勘查设计甲级50人1O人25人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等专业,每类至少1人乙级1O人3人/施工甲级50人1O人25人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专业,每类至少1人乙级20人5人/监理甲级3O人5人15人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专业,每类至少1人乙级1O人3人/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相近专业对应表序号办法专业职称相近专业技术职称1水文地质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水工环地质2工程地质3环境地质环境工程4地质工程/5勘查技术与工程探矿工程、探矿6资源勘查工程/7地下水科学与工程/8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9地质矿产/10地质勘查基础地质、矿产地质、灾害地质、物化探、遥感地质11地质勘探/12地质学地质13岩土工程岩土14结构工程结构、建筑结构、土木工程15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16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17水工结构工程水工结构各类业绩材料清单一览表资质类型项目类型材料清单备注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项目报告封面及扉页(责任页)、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签名表。/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地质灾害巡查排查、应急调查报告等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不作为业绩认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项目合同及项目备案表(或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项目报告封面及扉页(责任页)、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组签名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常规治理工程项目合同及项目备案表(或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施工总结报告封面及扉页(责任页)、专家验收意见及专家组签名表。地质灾害应急排险项目不作为业绩认定。应急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常规治理工程项目合同及项目备案表(或当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监理总结报告封面及扉页(责任页)、专家验收意见及专家组签名表及。应急治理工程一8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情况一览表质量管理主要内容评估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评估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相应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责情况组织机构及职责相应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职责情况过程管理管理目标及流程过程管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及规章制度等管理依据标准职工安全培训健康体检及防护等审查/验收制度工程设备的定期维护、检修等检查制度各类工程活动的现场安全规定合同管理安全检查制度进度管理及资金管理相应制度资料归档制度资料归档/保障措施执行监督、奖惩制度及应急预案保障措施执行监督、奖惩制度及应急预案解读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条件认定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4年11月12日印发,现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2022年11月8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部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第二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办法第六条规定“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审批标准和流程,明确核查重点和核查方式”。二、起草依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规范标准。三'主要内容通知由技术人员条件、设备设施条件、单位业绩条件和质量安全管理等4个部分的内容组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和浙江省职称实际评定情况,对技术人员职称的专业(水工环地质、环境工程、探矿工程、地质等18类)类型进行了补充认定,结合行业规范要求及监督管理要求,对设备设施、业绩条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具体如下:(一)技术人员条件。明确了专业结构、职称类型、人员数量等条件,细化了职称认定标准、退休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要求及社保要求。其中,一是对浙江省内因职称评定类型调整等原因造成原有职称名称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相近专业进行了补充;二是对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资格且注册执业专业类型与办法中的所列专业类型相一致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补充认定;三是对因合并、转制等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与资质申请单位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补充。(二)设备设施条件。明确了各类资质的设备设施要求。一是根据设备设施实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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