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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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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关于进一步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县始终沿着习近平总书记确定的“旅游兴县”发展路子,大力实施产业升级,城市更新,一些既有建筑通过新建、改建、改变用途成为饭店、宾馆、民宿等,以及一些房地产遗留项目,按现行国家技术标准无法补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为了发展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全面防范化解建设工程领域重大安全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的通知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改进和完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意见。一、处置原则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客观公正。(二)安全第一应严格遵守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三)实事求是应充分考虑既有建筑建设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分类处置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根据遗留问题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区别对待。(五)现状审验应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符合相关要件后,按现状办理消防审验手续。二、适用时间及范围(一)试点时间:20XX年6月至2022年6月(二)既有建筑是指20XX年12月31日前装修改造完成并取得营业执照投入使用,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但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或施工许可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查验收的饭店、宾馆、民宿等整体改造项目。非法建筑及近期列入拆迁计划项目不在此范围。(三)列入我县房地产解疑范围内的项目。(四)以下既有建筑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既有建筑;(2)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三、处置要件纳入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要件:(一)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整体规划;(二)房屋结构及质量安全;(三)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四)完成消防改造,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五)未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四、处置流程(一)现状核查认定。各乡镇政府对辖区范围内既有建筑的改造利用出具的核查认定意见。核查认定意见包括:建设时间核查、当事人身份确认、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建筑物现状用途、是否列入近期拆迁计划,是否在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监管范围。(二)用地及建筑合法性认定。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既有建筑用地,变更用途出具认定意见。(三)房屋质量检测。既有建筑由产权人或管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开展工程结构安全核算,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涉及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的,由设计单位依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重新设计并按要求施工。(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但建筑改造中涉及建筑改动或者自动消防设施整体改造的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五)消防安全评估。由产权人或管理人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对建筑消防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分析,检测合格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在对建筑主体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规范要求,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对不遵守国家规范出具虚假文件的,将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吊销其相关执照。(六)消防设施检测。既有建筑先期已完成消防改造的,由产权人或管理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检测报告。(七)消防设计文件。对于无法提交消防设计审查的既有建筑,由原设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根据既有建筑消防设施装修、改造现状提供消防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出具图审报告。(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房屋质量检测、消防检测合格的既有建筑,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负责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接到申报后,按照权限办理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五、工作要求(一)提高政治站位。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聚焦群众关切、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提升县城品质的有力抓手。成立县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顺利推进。(二)精心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工作指导,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政策范围,坚决杜绝将不符合条件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纳入范围。(三)加强工作协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密切协同配合,严格落实责任。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四)强化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行动迟缓、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严肃问责。同时,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六、其他纳入本次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试点的项目,不免除各方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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