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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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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docx

    2023年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升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市审计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审计局对区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受上级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审计局对区下列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区审计局有权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等投资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被审计单位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区审计局有权进行核查。第二章审计监督职责和权限第五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第六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或概算、工程结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第七条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第八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审计结果文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第十条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区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区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第十一条区审计局实施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区审计局对取得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区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区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三章审计监督内容第十三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审计,主要包括工程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重点围绕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合同制度、项目监理制度等有关制度的情况;(二)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三)项目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四)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五)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六)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七)有关税费计缴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的内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三)项目预算或概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五)项目招标投标程序执行情况;(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以及投资控制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二)资金来源及保证程度;(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四)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五)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七)项目收尾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八)投资效益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区审计局应按规定程序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情况复杂的重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或审计调查。第四章审计监督程序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区审计局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竣工验收的项目,向区审计局提出投资项目审计申请,并按规定时间提报审计资料。区审计局对符合审计条件的项目履行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逾期提出审计申请的,建设单位应就法定事由或客观原因进行书面说明。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报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资料进行审核,保证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作出书面承诺。工程资料移交审计组后,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审计组不再接收建设单位补报资料(审计组要求补充提报的资料除外)。确需补报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说明,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计组,经区审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补报。第二十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区审计局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调查了解有关项目投资建设情况,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二)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有关规定,通过审计投资项目工程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资料等,并经必要的现场核查取得证明材料。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供货、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取证工作。(三)审计报告出具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四)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等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区审计局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参与审计的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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