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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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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由校长担任,副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9至25人组成,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从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7到15人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各院系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S)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组织所在院系各学科、各专业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三)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四)研究和处理本院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复核各院系提交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拟授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四)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九条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第十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绩达到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在校期间所有学业成绩的平均绩点达到2.0以上(理工科L7以上)(三)在校期间,已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达中等(含中等)以上。第十一条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在准予结业后一年内回校完成补考、重补做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所要求的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时间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核之日。第十二条在校期间受过记过或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申请学位之日前已经解除处分者除外。第十三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但无法获得学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授予学位申请。(一)在弹性修业年限内,有国家发明专利(限前三名)一项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级别的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发明奖;(二)在校期间,获得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高等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全国三等奖及以上(集体项目须排名第一)奖项;(S)在校期间,参加省大运会获单项前2名、集体项目前2名或全国大运会获单项前3名、集体项目前3名;(四)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以内者;(五)在校期间,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设区市及以上人社部门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被录取或录用(指正式入编),参加大型国企省级公开招聘被录用(指正式入编);(六)毕业当年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三支一扶”计划;(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第四章授予程序第十四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其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进行审查和评议,按本细则“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的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份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复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第十六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凡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方为有效。第十八条成人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学位办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22级本科专业开始执行。第二十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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