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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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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docx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明确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的职能、职责,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工作,根据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实施方案、行政程序规定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县人民政府聘任。第三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对县政府作出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和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A)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九)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四条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咨询原则上应采用会议形式,广泛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不便于召开会议或者召开会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对一般性法律问题还可以采取口头形式。第六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在岳阳市范围内从事法律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S)具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四)愿意从事法律咨询工作,能够履行法律咨询职责。第七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任期为3年,因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可以提交书面辞呈,报县政府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第八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应邀参加相关会议、调研活动,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二)为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三)为履行职责,可以到县政府有关部门调研、考察。第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章守纪、尽职尽责,按要求接受法律咨询,完成法律咨询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二)遵守保密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S)不得接受与法律咨询事务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委托;(四)不得以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身份办理非县政府交办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有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一年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咨询、参与办理法律事务,或者违反本规则规定,不宜继续担任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的,县政府可以单方解除聘任关系。第十二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的组织、联络、协调、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年度考评,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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