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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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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docx

    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党务和校务公开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细则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第三条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师生员工普遍关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学校信息。实施信息公开与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相结合,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第二章领导与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第五条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第六条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主动公开信息的事宜;(二)受理和处理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校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组织对各院(部)和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第七条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第八条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办,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学院和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第九条各院(部)、机关各部门指定分管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部门)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开。第三章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第十条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校内主动公开的事项:(一)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二)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与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情况;(三)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四)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五)教育经费的收入与管理情况;(六)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七)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和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的方案、实施程序及验收决算情况;(A)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职工劳动保护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第十一条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事项:(一)学校招生计划、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二)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S)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等;(四)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五)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六)教职工招聘,聘用程序、岗位要求及招聘结果;(七)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第十二条除本细则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S)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公开的程序和形式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首页(校园新闻、校务通知、公示)、学院信息公开网、宣传公示栏、校广播台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信息公开办公室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十七条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职责范围由各单位(部门)归口负责公开(见信息公开目录)。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要求获得学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S)不属于本校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此处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告知申请人。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一条学校将各院(部)和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考核体系。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院(部)和各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上年度本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第二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纪委办或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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