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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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docx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指南一、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异地使用)备案二、法律依据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三、备案要求省内各市(区)之间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异地使用)名录见附件8-lo四、申请资料及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备案表,一式三份,见附件8-2。(二)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场所或设施的证明材料1份。有关说明:L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在省内各市(区)进行转移的,备案应在注册地和使用地所在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2.对于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不在许可证注册地的单位,在办理省内转移备案手续前,应先办理放射性同位素从许可证注册地向贮存场所所在地的转移备案手续,再按前款规定办理跨市(区)转移备案手续。五、备案权限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六、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备案材料。附件8-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异地使用)备案名录报备部门活动种类和范围权力来源法规政策依据市(区)生态环境局省内转移I类、II类、In类、IV类、V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法定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附件8-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省内转移备案表申请文号:受理编号:文号:单位名称(盖章)证书编号通讯地址邮编辐射安全负责人电话项目负责人电话放射源清单(总计枚)序号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Bq)标号编码类别用途射线装置清单序号装置名称型号类别电压电流功率用途异地作业内容计划作业详细地址接受单位计划作业起止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H经办人附件:口1.辐畀3.操作广安全许可证口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三规程口4.其他使用(移入)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已备案(盖章)经办人,Fl期,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己备案(盖章)务九人.RMfl.使用(移入)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注销:备案注销(盖章)经办人:日期: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注销:备案注销(盖章)经办人:日期: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5份,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施前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接受使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后,将本表送使用地、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各一份,自存3份。2.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使用地和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注销备案。辐射工作单位完成备案注销后,再将本表各1份送使用地、移出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