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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损失赔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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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损失赔偿办法.docx

    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资产损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号)和XX市财政局XX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入库的固定资产。资产损失是指学院各部门占有、使用、管理的资产,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等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失窃、丢失等损失。第三条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等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予以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责任人的一贯表现、事后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第四条学院各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第二章赔偿界限第五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资产损失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设备,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在实验实训过程中,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造成资产损失的;(四)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设备器材,造成资产损失的;(五)管理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致使被盗、失火等造成资产损失的;(六)未经同意,擅自将仪器设备及器材私用、外借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七)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和仪器设备损失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致使设备器材等资产损坏或丢失,经查证核实,可免予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长期使用已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及合理的自然耗损;(二)因实验实训操作的本身特殊性引起的损坏,实属难以避免;(三)无法预计的特殊情况造成的意外损坏;(Fl)凡经公安机关认定的被盗、被抢,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资产损失。涉及免予赔偿或酌情减轻赔偿损失的资产,资产所属部门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资产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对于上述第(一)(三)项需提供相关鉴定机构或技术专家的鉴定报告或论证证明;第(四)项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三章赔偿办法第七条赔偿标准:根据不同仪器设备及器材等资产的损失情况,按以下方式计算确认赔偿金额(以下赔偿金额均以单件仪器设备为赔偿单位)。(-)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的:L在购置当年发生损失的,按其原值赔偿;2.其余使用年限内发生损失的,赔偿金额二资产原值又折旧比例(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电子(计算机)类:折旧年限7年;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10年。(二)已使用年限2折旧年限的:按其原值不超过10%计算赔偿金额。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的、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在估价时应就高计算;对超过折旧年限的通用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在估价时可就低计算。(三)仪器设备及器材等资产局部损坏的,按以下方式计价赔偿:1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复费;但修理后性能或精度下降应酌情增加赔偿。2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3 .特殊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另作处理。第八条处理原则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并填写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责任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交资产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情节严重的,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审核。第九条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器材等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责任人应当提高认识,吸取教训。第十条赔偿工作要在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期限内完成。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十一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手续由资产所在部门办理,赔偿金额及时到学院财务处交付,财务处开具交款收据。资产所在部门凭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报告单、缴款收据(或扣款凭证)等材料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帐卡的调整事宜。第十二条损失、丢失资产的赔偿金应根据XX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号)等文件规定入学院账户。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本市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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