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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职业技术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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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职业技术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docx

    XX职业技术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本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关于印发XX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X号)、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XX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的通知(X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由国家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补偿代偿”)O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经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第三条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三)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补偿或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四)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五)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补偿代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第七条资助标准为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即三年)计算。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按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总额的1/3进行补代偿,3年补代偿完毕。第九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补偿代偿:(-)高校毕业生本人在离校前向学校递交XX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承诺书和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等书面材料,并在XX学生资助系统中完成在线申请。(二)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必须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必须提交本人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还款协议变更手续的委托书。第十条学校需在每年10月底前将获得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和补偿代偿所需经费情况报送市学生事务中心。第十一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补偿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补代偿资格。对于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市学生事务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补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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