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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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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以及关于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资产处置工作,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条学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无法维修或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部门为资产管理处,各二级管理单位没有资产处置权,如需处置资产应将待处置资产明细及处置方案申报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处置申请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以下不同类资产的处置申请由不同部门具体负责。(一)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各类设备、家具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二)财务处主要负责学校货币性资产等的处置申请,以及其他各类资产处置的价值账务处理工作;(三)后勤处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提出学校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等资产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含电子图书资料)、资料、期刊等的处置申请,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五)档案馆、兵器博物馆分别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国有资产的处置申请工作,以及相关的实物账务处理工作。(六)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学校对外投资股权和全资校办企业资产处置的申请,以及相关的产权变动工作。第五条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IOOO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的资产处置,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向上级主管部门(,下同)提出申请。(二)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IoOO万元以下(不含IOOO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的资产处置,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向提出申请。(S)除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外的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的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处置结果每季度末报备案。各类设备、家具报废工作流程参见大学设备、家具报废工作流程。第六条科学合理制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由于尚未出台相关标准,学校暂时参照直属高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布实施相关标准,适时调整。第七条学校内部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其中,处置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确认,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第九条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相关处置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核。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资产处置后,学校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并将资产处置情况记入学校年度资产报表。第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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