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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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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x

    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涉及学校管理工作的公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其中,以下公务接待由校办公室负责牵头:(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重要领导、重要嘉宾;(二)各类校级重要会议、签约与庆典等仪式活动;(三)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校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除上述情况以外,其他公务接待由相关部门、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部门、单位,可由校办公室协调。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二)坚持对口接待、对等接待、凭函接待原则。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公务内容分级、分单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予接待。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要加强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前,须填写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由接待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各职能部门公务接待活动须报校办公室备案。第六条确因工作需要,公务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标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安排在校内,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在不具备自助餐条件时,可以安排桌餐、简餐,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含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第七条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接待部门、单位可以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第八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九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若在校外接待,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级公务接待及各职能部门公务接待经费统一从校综合接待费中列支,各院系部及独立核算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从本部门经费中列支。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多人陪同。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第十二条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财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活动审批手续和报销程序进行稽核和监管。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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