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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取中省市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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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取中省市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docx

    争取中省市资金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一、考核原则坚持“鼓励先进、注重实绩、客观公正、综合考核”的原则,对争取中省市资金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二、考核对象全县7镇1街、县级各部门。三、考核内容(一)纳入考核争取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结余、存量资金安排补助我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各类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其他专项用途的资金、工作业务经费。下列资金不纳入考核范围:一般债券、专项债券、中省市财政借款、债券转贷收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捐赠资金。中央、省、市属单位在我县境内直接组织实施、资金未通过县级财政监管的项目投资。省、市从我县统筹收缴后,按政策规定比例分配回我县的资金(超出比例部分纳入考核)。(二)年度考核任务下达:县财政局按照上年度争取资金完成情况,结合当年市上下达我县争取中省资金任务,提出本年度各镇街、各部门争取资金任务意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以县委、县政府文件下达。(S)争取资金统计标准:以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县财政收到的与市财政核对无误后的资金指标文件为准。中、省、市未通过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由争取部门于每月底将资金文件、到账证明等资料送县财政局审核、统计。提前下达资金以文件下达年度为准,按文件下达时间计入当年,不再计入下年度。鼓励各单位相互配合争取资金,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的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协商确定数额,各自签章认可后由县财政局分别计入各单位,不得重复申报。四、考核办法按照争取中省市资金日常管理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和季度通报情况加权得分,汇总计算年终得分,确定考核奖励名次。考核基础分值IOO分,年终按目责考核占比折算后计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一)日常管理情况考核占比5%:根据各镇街、各部门资料报送情况考核得分。(二)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占比90%:按照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占任务的百分比考核得分。(三)季度通报考核占比5%:争取资金按季度督导,年底按通报情况综合考核得分。(四)加分减分项:完成当年任务的单位,在任务基础之上,超额量每增加10%增加0.1分,累计不超过3分。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单位,在任务基础之上,差额量每增加10%扣减0.1分。(五)争取资金与单位预算挂钩。各镇街、各部门全年争取资金情况与本单位年初预算经费相挂钩,未完成争取资金任务的部门、镇街,下年度将按30%调减部门预算经费。(六)争取资金与单位申请县级专项资金挂钩。各镇街、各部门年度内向县政府申请县级财政资金,均需提供经县财政局确认的争取资金完成情况表(附表1)o县政府将按争取到位上级资金情况安排,对未争取到上级资金的部门原则上不予安排。五、奖励办法本办法重点考核奖励争取上级建设类项目资金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奖励的同时设特别奖励。对于上级下达相对固定按照总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低保人数等政策性补助类资金(比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城乡低保、高龄老人津贴、教育公用经费、营养餐补助、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优抚对象补助、困难群众救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就业补助、养老保险资金、医疗保险资金等)只纳入年终考核奖励,不计入特别奖励。1 .按照考核办法对争取资金成绩优秀的县级部门和镇街予以通报表彰及奖励。镇街、部门考核奖励分三个等次,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争取资金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年终给与一次性奖励。2 .特别奖励:对争取建设类项目资金单项(单笔)超2000万元的单位,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超出额百分比分段给与奖励:10%以下,奖励2万元;10%-50%,奖励3万元;50%以上奖励5万元。对争取中省市建设类项目资金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位,具体奖励标准由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对争取到本办法中未明确的上级资金,按“一事一议”办法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奖励。3 对于涉及需县级财政配套的政策性资金和项目资金,按县级财政预算实际安排额度作为考核标准,凡能争取资金落实并减少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单位,按实际减少本级预算额度的20%-30%给与经费补助奖励。实际减少本级预算额度,以县财政局核定额度为准。以上奖励均可重复计奖。争取中省市资金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特别奖励由县委、县政府表彰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列支。六、组织监督将争取中省市资金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争取资金考核奖励工作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考核办、人社局配合。县财政局负责全县争取中省市资金的任务测算、统计汇总、日常管理、定期通报、年终考核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与市发改委争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市对县考核任务及考核事项,负责投资政策解读、指导项目申报和其他衔接沟通工作;县考核办负责做好争取资金年终考核等协调监督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协同考核办审定获奖单位和个人。附则: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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