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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专业写生(采风、考察) 、动植物野外实习等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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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专业写生(采风、考察) 、动植物野外实习等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学院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实习等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实习等实践教学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结合相关专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实习等实践教学过程中产生的耗材费从实验教学运行耗材中支出,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实验教学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经费使用支出范围及标准。(一)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及最近直达线路,并凭票据实报销,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市内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其交通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以领代报,不再凭据报销。因实际情况需要租用校外车辆,按照校办公室关于公务用车租赁事项的通知要求选择相应车辆,租车费用不得高于学校招标协议价格,单笔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须附租车合同或协议。指导教师和学生原则上要求同行。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交通工具或由见习实习单位派车接送的,指导教师和学生随行日、接送当日市内交通费应予扣除。(二)住宿费:学生到市外见习实习住宿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人员住宿标准的三分之一控制,见习实习单位安排住宿的不予报销;在市区内见习实习的,原则上应回校住宿。(三)保险费:参加校外见习实习的学生应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若学校已通过招标确定了保险公司,二级学院自行联系该保险公司,办理见习实习期间学生保险手续,保险费用据实报销。(四)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费:学生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交通补贴。带队指导教师的交通补贴和伙食补助费按不超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第四条专业写生(采风、考察)、动植物野外实习等实践教学经费支出实行总量控制。每生支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自主见习实习的学生不予支出费用。带队指导教师支出标准:省内最高不超过IOOO元/人,省外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美术类专业省外考察可另加IOOO元/人。超出部分由学生或教师个人自理。第五条二级学院开展专业见习实习前两周,要将见习实习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不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经费报销。第六条由二级学院集中安排见习实习的,原则上须与校外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列出所有支出项目,且列支项目均不超过本办法限额标准,可凭接收单位的有效票据与协议,据实报销。第七条学生自主见习实习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见习实习前统一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他费用支出不予报销。第八条专业见习实习的带队教师和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费,可在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情况下包干使用,凭票据实报销。采取包干方式使用经费,报销时须提供合理的经费预算说明。第九条二级学院专业见习实习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及时办理报销事宜,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支付要求和报销程序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所有报销票据须符合财务要求。第十条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专业见习实习,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若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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