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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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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扬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X国科发监2022221号X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以及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苏办201939号),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223号)等规定,结合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估等。第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协同共治的原则。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对相关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结果运用。市科技局委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第五条项目承担(申请)单位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要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作为重要任务。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要遵守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诚信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合同等约定,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任务委托协议等约定。第二章科研失信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市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七条项目承担(申请)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2 .管理失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4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应结未结;5 .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以及违反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等情况。(二)严重失信行为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2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3 .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4 .管理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5 .隐瞒、迁就、包庇、纵容项目承担(申请)人员严重失信行为;6 .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7 .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8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9 .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10 .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以及违反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等情况。第八条项目承担(申请)人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般失信行为1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2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3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沫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4,因非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应结未结;5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以及违反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等情况。(二)严重失信行为1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2 .在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3 .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4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资格;5 .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篡改科研数据或图表等;6 .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7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8.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9其他情节较重的违规以及违反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合同约定等情况。第九条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2 .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3 .擅自委托他人咨询、评审、评估;4 .其他不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规范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二)严重失信行为1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等专家资格;2 .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3 .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4 .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5 .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6 .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7 .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8 .其他不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规范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2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3.内部管理混乱,影响项目实施和管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二)严重失信行为1 .违反任务委托协议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2 .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管理资格;3 .设租寻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私分受托管理的科研资金;4 .隐瞒、包庇科学技术活动中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5 .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6 .干预咨询评审或向咨询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泄露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7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第十一条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一般失信行为1 .违反回避制度要求;2 .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3 .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沫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二)严重失信行为1.采取弄虚假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2,出具虚假或失实结论,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3 .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4 .泄露需保密的相关信息等;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5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的情况。第十二条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已履职尽责,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科研失信行为,不记入失信行为记录,免予问责。第三章失信行为处理第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有关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十四条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失信行为的受理、调查、处理以及申诉复查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相关认定及处理结果须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第十五条对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般失信行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市科技计划项目,限期整改等相应处理。(二)严重失信行为:给予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市科技计划项目,追回结余资金;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一定期限核减项目申报额度;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报送科研诚信、公共信用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相应处理。根据严重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情节较重的,取消、禁止或核减期限为3年以内(不含);情节严重的,取消、禁止或核减期限为3至5年(含);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禁止或核减期限为5年以上(不含卜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参与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市科技局将各类主体履行承诺事项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激励和惩戒的重要参考。第十七条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失信信息。基本信息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以及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实施期限等,项目按期验收结题的须填报验收结题时间。失信信息为按程序调查认定后,对失信行为处理的相关结果,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处理生效时间、惩戒期限等,分为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因项目合同未履约而失信的须填报执行跟踪时间。第十八条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根据相关科技活动管理规定确定,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一般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记录、保存和披露期限原则上为3年。严重失信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时,相关责任主体尚未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严重失信名单之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存和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市科技局进一步完善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建设上下联动的科研诚信体系,推动全市范围内科研信用信息共享共治。(-)各类计划项目主管处室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自决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汇交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二)各类计划项目主管处室每年将本年度完成结题验收项目的履约信息,统一汇交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心;(三)县(市、区1功能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管理中产生的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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