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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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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ppt

    第九章第九章 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掌握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大关键环节 掌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要件第一节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商定过程中,一般包括询盘、询盘、发盘发盘、还盘、还盘和接受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一、询盘一、询盘 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发盘二、发盘 (一)发盘的含义(一)发盘的含义l 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l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l 发盘既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因此,有卖方发盘和买方发盘之分。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Bid)。(二)构成发盘的要件(二)构成发盘的要件 1、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只要列明货物、数量和只要列明货物、数量和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发盘价格三项条件,即可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发盘。至于缺少的其他内容,可在合同成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惯例或按公约有关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予以补充。公约甚至规定允许买卖双方按允许买卖双方按“敞开价格敞开价格条件条件”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我外贸企业在对外发盘时,应明示或暗示至少6项主要交易条件,即: 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2、表明定约意旨。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订约建议不构成发订约建议不构成发盘,诸如“仅供参考”、“须以发盘人的最后确认为准”或其他保留条件,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而只是邀请对方发盘。只是邀请对方发盘。3、传达到受盘人4、向一个或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大陆法大陆法:向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不得视为发盘不得视为发盘。英美法英美法:向公众做出的商业广告,只要内容确定,在在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某些场合下也可视为发盘。公约公约: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通常只能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视为邀请对方提出发盘。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发盘的条件,而且登此广告的人明确表示它是作为一项发盘提出的。则此类广告也可作为一项发盘。“本广告构成发盘”“广告项下的商品将售给最先支付货款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 (三)发盘的有效期(三)发盘的有效期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公约规定:期限应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信上未载明日期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时限的最后一天载发盘人营业地时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四)发盘生效的时间(四)发盘生效的时间 发盘生效的时间由各种不同的情况: 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盘内容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发盘,关于其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1)发信主义。即认为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盘就生效;(2)受信主义。又称到达主义,即认为发盘必须到达受盘人时才生效。我国执行受信主义做法。 我国合同法还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的到达时间如何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时间。(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五)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2、发盘的撤销。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撤回撤回撤销撤销公约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撤回,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在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销。如一旦受盘人如一旦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发出接受通知,则发盘人无权撤销该发盘撤销该发盘(六)发盘效力的终止(六)发盘效力的终止 1、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2、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销。3、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之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4、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5、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 三、还盘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1、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对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再受其约束。2、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 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还盘是对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改的答复还盘有两个法律后果: 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四、接受四、接受 (一)接受的含义(一)接受的含义 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承诺,它是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口头或书面)或行为以声明(口头或书面)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可见,接受的实质是对发盘表示同意。 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但与沉默或不行为本身,并不等于接受;但与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对方确信沉默或其他因素结合在一起,使对方确信沉默或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接受不行为是同意的一种表示,即可构成接受(二)构成接受的要件(二)构成接受的要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2、接受必须是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无条件无条件” 和和 “完全相符完全相符”有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有条件的接受是否有效?取决于内容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的取决于内容的变更是否属于实质性的 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发盘的实质变更发盘的条件条件”。 实质性的修改不能构成有效接受实质性的修改不能构成有效接受,而只能视作还盘。 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包装更改、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等) 公约规定:对非实质性修改,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3、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时效期内作出u英美法采用“投邮生效”的原则;u大陆法系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u公约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 采取某种行为时生效。公约规定,如根据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业已确定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并须向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 例如,发盘人在发盘中要求“立即装运”,受盘人可作出立即发运货物的行为对发盘表示同意,这种以行为表示的接受,在装运货物时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4、接受必须表示出来(1)用“声明”表示(2)用“做出行为”表示 我国在批准参加我国在批准参加公约公约时对时对公约公约承承认以书面以外的形式订立的规定声明保认以书面以外的形式订立的规定声明保留。留。(三)逾期接受(三)逾期接受 受盘人的接受通知晚于发盘人规定的有效期送达。一般逾期接受无效,发盘人不受其约束一般逾期接受无效,发盘人不受其约束(四)接受的撤回或修改(四)接受的撤回或修改 u英美法的规定:投邮生效u大陆法的规定:到达生效u公约规定:“如果撤回的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得予撤回”。第二节:第二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有效接受的通知到达发盘人时,合同成立;二是受盘人作出接受行为时,合同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三)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第三节:第三节: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基本内容二、合同的基本内容(一)约首部分(二)基本条款(三)约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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