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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设占用农用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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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建设占用农用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暂行办法.docx

    XX县建设占用农用地表土剥离再利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实现农用地表土资源的有效再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表土剥离再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开展表土剥离再利用,对保护优质土壤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实施表土剥离的单位,应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剥离。第二条表土剥离的实施主体是项目建设主体、经营主体等土地使用者,所需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项目现场表土剥离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范围内表土存储区选择、已剥离表土收集、管理、利用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耕地、林地、草地等表土剥离实施项目的技术指导,表土剥离利用方案的审查和监督等工作。存储区选址应注意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保护区、土壤污染区等敏感区域。第三条坚持“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将建设占用土地实施表土剥离作为土地供应、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农用地转用等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开工前的必查事项(农村村民自建房除外),开工前应提交经审查的表土剥离方案。第四条土地使用人应根据拟占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现状地类等情况进行土壤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编制表土剥离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等对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未通过的,土地使用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报审。方案通过审查后,出具审查通过结论作为开工的条件存档备案。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根据表土剥离方案,将剥离的表土转运至指定存储区,并与存储区管理单位做好交接,镇街建立台账、登记造册。第六条表土的利用坚持公益优先、有偿使用的原贝I。剥离土壤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产田改造、耕地开垦、拆旧区复垦以及临时用地复垦等项目,富余土方可用于绿化。表土的使用人根据需求向镇(街)提出申请并签订协议,缴纳使用费用。第七条表土剥离工程未完成前,土地使用人不得进行工程建设。因气候、交通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表土剥离工程中断或无法正常实施的,剥离义务人可以申请调整表土剥离方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以不进行表土剥离。1 .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土壤不适宜作为复垦利用的;2 .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缺乏肥力劣质表土;3 .其它经认定不适合进行表土剥离的。未按规定进行表土剥离、收集、存放的,由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第九条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土壤环境资源保护,剥离过程中不得造成土壤污染,切实防止因表土剥离利用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及污染土壤对环境造成二次破坏。第十条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由政府办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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