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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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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为我校占有、使用、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第四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处置范围、方式和基本程序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一)无偿转让(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二)有偿转让;(三)置换;(四)报废;(五)报损;(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等。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一)土地资产等重大处置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币性资产报损;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辆(船)、对外投资(含股权)处置;单项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万元),批量处置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除上述(一)、(二)项规定外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授权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批复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第八条学校处置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单位申报。学校处置国有资产,须填报省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国有资产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三)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于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应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公开处置。学校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在处置完成后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五)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学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凭处置结果表和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按照行政事业财务和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电子)台账。学校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学校申报一主管部门审批一公开处置一账务处理的程序,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按照规定应当进行评估的,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或核准。资产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结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暂停交易并报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根据湖南省财政厅的规定,需进行统一处置的,应按照集中处置管理制度规定的处置程序实施。第三章无偿转让第十一条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行为,包括划转、调拨、对外捐赠等。第十二条学校申请无偿转让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资产处置(划转、调拨或对外捐赠)申请书;(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三)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学校党委会决议;(五)学校与转让(受赠)单位签订的转让(捐赠)协议;(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七)其他相关文件。第四章有偿转让和置换第十三条有偿转让是指转移资产产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第十四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五条学校申请有偿转让资产或置换,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偿转让或置换申请书;(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三)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五)资产有偿转让(置换)学校党委会决议;(六)转让(置换)合同草案;(七)其他相关文件。第十六条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第五章报损和报废第十七条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第十八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损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拟损失资产的基本情况;(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报损处置学校党委会会议决议;(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六)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第二十条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学校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申请文件;(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列明拟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等基本情况;(三)报废资产的权属证明及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四)报废处置学校党委会会议决议;(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报损、报废资产校内审批流程:(一)报损、报废申请,由使用部门提出报损、报废申请,填报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报告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资产管理处;(二)技术鉴定,由使用部门牵头组织校外、校内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组对报废、报损资产从设备现状、技术性能指标、维修成本、再利用价值等方面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批,分管资产校领导审批;(四)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五)监察审计处审核;(六)报损资产、报废资产报校党委会审议;(七)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审批。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报废,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评估程序,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第六章处置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第二十五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处置国有资产发生的评估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成本费用,不得在处置收入中坐支或直接抵顶处置收入,其支出应当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预算予以安排。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处置均需按照本办法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置,使用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依法、依规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十七条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检查。第二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出现的违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等有关规定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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