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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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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docx

    XX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XX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辖区内、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旅馆等排水,以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备。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XX县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第五条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县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各乡镇作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主体,对辖区内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日常运行情况开展监督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六条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大小、技术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实现处理后中水不外排,不污染环境。对于需要一定或较高技术管理能力的、采用动力(或微动力)生物处理方式的设施,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对于偏远的、规模小、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维护技术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式、分散式化粪池、小型人工湿地等),可以采用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第七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出水水质要求等运行维护的具体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八条运维单位要依据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约定,建立设施运行情况台账,制订运行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巡查,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每季度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运行情况、进水量和出水水质等情况。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重要设施出现故障,需限时整改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县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报告,并对停运或整改期间污水采取无害化综合利用措施,或者通过转运方式、运送至就近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得以设施停运整改等原因直排污水。第九条运维单位应在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运维单位在充分征求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后,可以对污水处理设施及工艺进行优化升级,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十一条乡镇政府负责乡镇级自行运行维护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负责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督促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县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二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由环委会约谈相关领导并通报批评。第十三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辖区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乡镇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全年生态环境工作考核目标。第十四条县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二次。监测结果作为各乡镇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十五条根据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将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第十六条各乡镇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及时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生态环境局平陆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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