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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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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乡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依法行政和高效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共服务委员会是乡党委统一指挥协调公共服务的工作平台,负责贯彻上级党务政务服务工作精神,研究党务政务服务重大问题,统筹负责乡公共服务工作。第三条公共服务委员会成员13人。其中,主任由乡党委书记兼任,常务副主任由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公共服务工作的委员兼任,其他委员由党政综合办公室、人大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公室、经济和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等乡综合性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兼任,聘任制委员由部分社会组织及村(居)民群众代表担任。第四条公共服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任职由乡党委发文公告。组成人员如发生变动,由乡党委发文公告调整后的人员组成。聘任制委员的产生与解除,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公共服务的决策部署;(二)统筹辖区公共服务工作,指导辖区公共服务、社会事务以及党群服务工作,推动党委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充分融入群众生产生活;(三)研究辖区公共服务、社会事务等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方案报乡党委决策;(四)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办公室提交的需要审议的公共服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定;(五)完成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第七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审议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决定应当与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第八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公共服务委员会审议事项实行集体会议审议制度,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公共服务委员会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每年年底向乡党委报告对审议的重大工作进展、大项任务落实等情况。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决定意见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参加公共服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2次,专题会议视情况召开。会议应当如实做好记录,讨论研究事项应当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第十条下列事项属于公共服务委员会审议范围:(一)涉及党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事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二)公共服务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公共服务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事项审议的主要内容:(一)事项事实是否清楚(包括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级管辖,主要事项行为、情节和性质等);(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准确;(S)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其他认为需要审议的内容。第十二条公共服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事项情况及拟处理意见;(二)公共服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发表意见;(S)公共服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四)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第十三条公共服务办公室为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公共服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第十四条本规则由乡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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