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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信息计分标准》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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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信息计分标准》修订说明.docx

    附件2: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物业服务信息计分标准修订说明一、基础信息计分(一)增加“街道、社区(居委会)评价”指标将街道、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评价情况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详见表一和表二第9项。(二)调整部分指标的计分规则和分值1 .调整表一和表二第7项“业主满意度评价”、第8项“业主评价反馈”、表一第10项“项目负责人的学历水平和从业经验”、表一第11项和表二第10项“专业能力测评”、表一第12项“统计报表”的计分规则。2 .调整表一第1、8、10、11、12和表二第1、8、10项指标的分值。(三)增加基础分基础信息的基础分20分、评价指标总分100分,表一、表二满分为120分。二、良好信息计分(一)增加“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表彰及奖励”指标将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表彰及奖励列入企业良好信息计分指标(须事先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报备),详见表三第L5项。(二)增加“物业管理宣传培训线上课程”指标将项目负责人参加物业管理宣传培训线上课程的情况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良好信息,详见表三第8项和表四第9项。(三)调整“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信息采集渠道表三第4项和表四第5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管物业项目获得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调整为由物业管理信息平台自动采集相关信息计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良好信息,不再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申报良好信息。三、不良信息计分(一)增加不良信息采集渠道将街道办事处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认定纳入不良信息采集来源,详见表五、表六相关指标。(二)增加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计分指标增加“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实施物业服务活动时,不配合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它管理措施”计分指标,详见表六第7项。(三)调整部分指标的计分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有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分值调整为20分,详见表五第29.1项。(四)调整企业不良信息计分规则企业因在项目上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认定被认定不良信息(表五第29.1项、第30项除外),按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纳入物业服务评价的项目数量分级计分。具体如下:L企业纳入物业服务评价项目数为1个的,不良信息计分二不良信息指标最高分值÷1;2 .企业纳入物业服务评价项目数为2-10个的,不良信息计分二不良信息指标最高分值÷2;3 .企业纳入物业服务评价项目数为11-20个的,不良信息计分二不良信息指标最高分值÷5;4 .企业进入物业服务评价项目数为21个及以上的,不良信息计分=不良信息指标最高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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