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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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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玉林市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在疫情冲击以及土地土地出让收入下行的背景下,地方财政形势紧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普遍遇到征拆资金筹集难的问题。为解决项目用地征拆资金紧缺的问题,根据玉林市商贸流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协调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台两种征拆资金路径政策的请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玉林市关于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二、主要依据和参考材料(一)主要依据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四款“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2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第二条第四款"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探索房地产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o(二)参考资料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三、主要内容通知规范了用地预申请制度,主要说明如下:(-)用地预申请的基本概念用地预申请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正式公开出让前,用地意向者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符合条件的预申请人参加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制度。(二)明确实施用地预申请的用地范围对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范围内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等土地的公开出让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三)明确用地预申请流程、预申请保证金缴纳标准和收取部门在土地出让前由出让人发布预出让公告,意向人提出用地预申请并办理用地预申请手续。经出让人审核通过的,用地预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竞买保证金账户缴纳不低于出让起始价总价20%的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市财政局强化对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全过程监管。(四)明确预申请保证金上缴财政或退还预申请人标准预申请人竞得地块的,应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足土地成交价款的20%,方可签订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后该款项转为合同定金;未竞得的,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预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预申请人未按承诺参与竞买的,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出具预申请人未履约的说明,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将用地预申请保证金上缴市财政。四、征求意见情况该部分内容待征求意见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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