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 资源ID:221804       资源大小:16.19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第十条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第十一条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代收,并将代收单位信息进行公示。代收类的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明细由代收单位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半年缴纳。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向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性客运、货运车辆与垃圾处理费相关的信息。第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第十四条供水企业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十五条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垃圾处理费。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和校内食堂(餐厅),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城市低保户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垃圾处理费,缓缴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垃圾处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承办单位纪检监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督。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垃圾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尽职履责,保障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第十九条各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同时废止。

    注意事项

    本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