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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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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docx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发布开展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便民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的相关要求进行。本业务手册的归口管理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主要编写人: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本业务手册的解释部门: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符合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核发。二、办理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三、实施机构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四、许可人员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人员。五、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不予许可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六、申请材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勺数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口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口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复印件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原件1份申请人自备按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口复印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口原件I份申请人自备复印件口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原件I份申请人自备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月艮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复印件复印件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七、受理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十、许可办理(一)申请L窗口受理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络收件网址: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webportall)、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http)。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经办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三)审查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进行审查。1、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20日内组织听证。(四)决定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核准登记。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做出不予核准登记。(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1、证件制作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发放营业执照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2、证件送达(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在微信或支付宝中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并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3、归档证件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进行汇总,每半年集中归档。归档时行政审批窗口经办人员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转送归档部门。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制造许可工作流转单、审查报告、制造许可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十一、许可服务(一)许可咨询1 .窗口咨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与振兴路交叉路口红河州政务服务中心1楼企业设立、注销综合服务窗口。2 .电话咨询:0873-3720361o3 .网络咨询: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o(二)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以到红河州市场监管局窗口或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手机短信、电话查询办理进程,查询电话0873-3720361。十二、事中事后监管(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格按照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抽查事项,采取网络、书面、实地等检查方式,以每年不低于3%的抽查比例,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二)投诉举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红河大道与明德路交叉口南侧2楼207中共红河州市场监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委员会。投诉电话:0873-3720159。投诉举报处理岗位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注册公司、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投诉举报有关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投诉举报的具体途径包括来信、来访、来电、上级部门转办等。(三)结果处理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举报人。(1)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具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告知其延期理由: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附件1办事流程示意图提出登记(申请)审查申请材料图1外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事流程图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主要经营场所省(市/自治区)市(地区/盟/自治州)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乡(民族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口设立(仅设立登记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国另IJ(地区)委派代表姓名(仅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合伙企业类型内资外商投资口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出资额认缴万元,其中:实缴万元(币种:口人民币口其他)经营范围(根据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涉及“多证合一”事项办理的,申请人须根据市场主体自身情况填写“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项相关内容。)注: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合伙期限长期口年合伙人数人其中,有限合伙人数(仅有限合伙填写)人申领执照申领纸质执照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口变更(仅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变更事项注:变更事项型,合伙人名称或用原登记内容Z括名称、出资额、主要经营场所、执行马乎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法人或者变更后登记内容厚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备案(仅备案填写)事项口合伙协议或补充合伙协议口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口合伙期限口联络员口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委托权限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申请人签署(必填项)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二)使用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不含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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