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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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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docx

    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大跃升新突破打造百山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庆委办发(2023)1号)文件精神,科学有效管理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促进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进一步推进我县企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补助对象在庆元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实行统计上报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第二条补助条件(一)经科技、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列入补助范围)。(三)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如实填报研发统计年报。统计年报研发费用数据小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不列入补助范围。(四)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企业,补助申请不予受理。第三条补助基数(一)研发投入的补助基数依据企业申报并经税务部门金三系统查询核对的“A107012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为准。(二)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补助基数为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计算增量部分时,前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不足50万元的以50万元计算。(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补助基数为企业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的不予受理;计算增量部分时,前一年度基数为企业前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填报的研发费用,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研发费用比例要求的按最低要求计算。(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要求的研发费用,通过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计算得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如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第四条补助金额计算标准(一)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 .基础补助金额基础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2 .增量补助金额增量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较前一年度基数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3 .以上金额均精确到“元”,增量补助金额为负数的以“0元”计算。(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 .基础补助金额基础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2 .增量补助金额增量补助金额按企业年度补助基数较前一年度基数增量部分的7%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 .以上金额均精确到“元”,增量补助金额为负数的以“0元”计算。(S)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当年度研发费用增量、增速分别排名前5的企业(先确定增量排名前5企业,剔除重合后顺延确定增速排名前5企业),给予单家企业2个“研发贡献奖”名额,用于鼓励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奖励标准为3000元/人。第五条补助程序(一)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县科技局发布补助申报通知,确定申报截止日期,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通过政策网上兑现系统按实自主申报。(二)申请材料包括:1 .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表。2 .近两年度报送税务部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3 .近两年度报送统计部门的研发统计年报。4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 .当年度研发费用增量、增速分别排名前5的企业提交企业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表。(三)县科技局编制补助目录,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县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数额;县统计局负责审核统计年报中的研发费用数额。(四)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金额。(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技局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六)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补助总金额大于年度企业研发费用补助专项资金总额的,先分配“研发贡献奖”奖励资金后,分别按各申报单位占审核通过的申报补助总金额比例进行分配。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依法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对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追回财政资金。对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实行“总部经济”、“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适用本办法。遇同类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重复给予补助。第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2020年5月26日印发的庆元县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庆科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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