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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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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实施“青梅计划”集聚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明电2022100号X中共五华县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华委函2022)5号)等文件精神,用好对口联系资源,充分借助番禺区的区位优势,全面对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引导、鼓励和支持大湾区人才到五华就业创业,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着力打造人才发展新平台,为五华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二、基地设立利用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经贸发展中心”)提供的办公场地,划分出一个独立区域,设立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与经贸发展中心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双创基地主要提供创新创业公司注册、资金、市场、宣传、交流、展示等服务,孵化一批高等院校大学生、科研院所科研团队初创成立的企业,重点向五华籍大学生孵化创业成立的企业倾斜,孵化培育一批出孵企业迁入五华县辖区。三、入孵管理(-)孵化模式1 .“2+2”孵化模式:即在双创基地最长孵化2年,2年孵化期届满时经考核合格的企业,企业总部和团队成员应迁入五华县辖区。如迁入后还需继续孵化的,可按五华县相关政策规定在五华孵化园最长孵化2年;如无需继续孵化的,按有关规定迁入五华县辖区投入建设生产。2 .“2+2”飞地办公模式:即在“2+2”孵化模式基础上,企业总部迁入五华县辖区后,还需在双创基地保留部分办公场地的企业,可迁移到经贸发展中心提供的办公区。(二)入孵条件L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注册地应为广东省五华县辖区内或经贸发展中心所属区域内,且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 .具备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来源明确;4 .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货币出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IOoO万元人民币);5 .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其中大专(含)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6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以互联网、电子商务、新媒体等新兴产业为主;7 .环境污染小、易治理,资源消耗低;8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经贸发展中心、双创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孵化协议;9 .在双创基地的最长孵化期为2年,孵化到期届满时经考核合格后,应自愿迁入到五华县辖区进行继续孵化或投入建设生产;10 申报的孵化项目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有初步研究成果;(2)有技术专利;(3)有研究模型;(4)有导师推荐;(5)有学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证明。()入驻程序L孵化项目申报:填写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入孵条件的佐证材料,根据不同企业类型对应提交至五华县科工商务局、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其中科技创新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提交至五华县科工商务局,其他企业提交至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11 孵化项目会审:五华县科工商务局或经贸发展中心自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过初审后提交项目会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告知申请人。12 签约入驻:对会审通过的孵化项目,由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与申请入孵企业签约,申请入孵企业应在前述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入驻双创基地。(四)迁出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入孵企业应迁出双创基地:L经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2 .连续2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合计300万元以上的;3 .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500万元的;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5 .入驻双创基地1年后仍然无法正常实施孵化项目的。如入孵企业在入驻双创基地之日起2年内达到上述第1至4个条件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如入孵企业在入驻双创基地之日起2年内未能达到上述第1至4个条件之一又确需继续入驻的,参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府办(2021)9号)文件执行,由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五)日常管理和经营经费管理L双创基地管理:双创基地由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双创基地的日常管理和办公场地租金等经营经费管理按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府办(2021)9号)文件执行;2 .迁入五华县辖区的管理:迁入五华县辖区的企业,其日常管理和办公场地租金等经营经费管理按照五华相关文件执行。3 .迁出五华县辖区的管理:迁出五华县辖区或注销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登记。四、孵化协助服务内容双创基地可为有需要的入孵企业提供或协助提供公司注册、展示宣传、财税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资质办理服务、法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保业务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移动营销服务、视觉设计服务、软件开发和APP开发服务等孵化服务,服务费用按各项服务收取。五、约束退出机制(-)入孵企业签订租赁协议后,1个月内未入驻的,由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对入孵企业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二)入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入驻企业之前投入不予赔偿:L入孵企业将其租赁的办公场地再次分割出租的;4 .入孵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六、附则(-)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五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五华(番禺)大湾区经贸发展中心入驻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华府办C2021)9号)文件执行。(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由五华县科工商务局、经贸发展中心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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