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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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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莆狱减字第32号罪犯赵恩立,男,汉族,高中文化,1977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闽01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恩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闽刑终29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赵恩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2020年7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普管级罪犯。罪犯赵恩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7月起至2022年5月止累计获1930分,表扬3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20分。原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元,已缴纳人民币730000元,其中二审期间该犯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730000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257.85元,月均消费人民币185.12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846.79元。本案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赵恩立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赵恩立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赵恩立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2闽莆狱减字第33号罪犯蒋春香,别名“蒋文明”,男,汉族,文盲,1977年11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捕前无固定职业。现在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8)闽01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春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闽刑终284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蒋春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届满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2020年8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现属宽管级罪犯。罪犯蒋春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服刑期间表现如下:该犯考核期自2020年8月起至2022年5月止累计获2059.5分,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期内累计违规3次。其中,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累计违规2次,累计扣40分,无一次性扣30分以上违规行为;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违规1次,扣1分。原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81553元,已缴纳人民币850000元,其中二审期间该犯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750000元,同案犯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IooOOO元,本次未缴纳。该犯考核期内累计消费人民币4716.01元,月均消费人民币214.36元,账户可用余额人民币2824.61元。本案于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25日在狱内公示未收到不同意见。罪犯蒋春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蒋春香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你院审理裁定。此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罪犯蒋春香卷宗1册2.减刑建议书4份福建省莆田监狱二C)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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