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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河湖长制工作交办、分办、督办、销号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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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河湖长制工作交办、分办、督办、销号制度.docx

    XX县河湖长制工作交办、分办、督办、销号制度一、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及乡镇(区)级河湖长制工作。二、交办形式、内容、对象(一)交办形式交办工作实行逐级交办原则。交办主体为县总河长、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形式为下发交办单、河湖长制系统内交办、通报专报、分批次交办、现场交办等。交办内容1、县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内容:主要为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批转的事项;县总河长、副总长在调研、督察时发现的问题;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问题的批示;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在县“两会”等重要会议上提出的河湖长制工作新目标、新要求。2、县级河湖长交办内容:主要为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批转关于责任河湖管理的有关事项;县级河湖长在日常督察、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网络及现实舆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反映问题的批示;需要县级河湖长牵头协调解决的事项;县级河湖长在县河湖长调度会议上部署的事项。3、县河长办交办内容:主要为水利部、省及市河长办、县领导交办的事项;县河长办自行督查或由第三方暗访督查发现的问题;舆情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等反映的问题;有关会议研究需要交办的事项;领导批示的事项;县级河湖长制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的交办等。4、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主要为需要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的事项;明确需要成员单位协同配合开展的事项;其他需要协调的重要事项。(三)交办对象1、县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对象:县河长力、,各乡镇(区)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县直有关单位。2、县级河湖长交办的对象:各乡镇(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镇及河湖长,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及县直有关单位。3、县河长办交办的对象:各乡镇(区)河长办,县级河湖长会议成员单位等。4、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对象: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相关成员单位。三、分办督办主体、对象、分类(一)分办督办主体由县级河湖长、河长办、河湖长协助单位结合各部门职责权限及行政区划因素,合理对河湖长制有关问题进行分办督力、。(二)分办督办对象河湖长分办督办: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负责汇总相应县级河湖长责任河湖重大事项、重点问题的分办督办;分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分管及具体责任人。河长办分办督办:县河长办负责对县总河长批办的事项,涉及县级责任单位,各乡镇(区)需要分办督办的事项;对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不能有效分办督办的事项,进一步明确责任,进行再分办、再督办;分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相关乡镇(区)河湖长。河湖长协助单位分办督办: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负责相应的县级河湖长批办的事项,相关乡镇(区)需要落实的分办督办的事项,分办督办对象为相关乡镇(区)河湖长。(三)分办督办分类日常分办督办:河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分办督办的事项,主要结合水利部、省河长办、市级河湖长制暗访、市河长办督查、各级河长巡河发现上报问题、群众举报事项等内容进行分办督办。专项分办督办:董大水库市级河长制专项整治行动等督查发现的涉河涉湖问题,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县级河湖长批办的事项,涉及有关责任河湖的,由相关的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开展专项分办督办;重点分办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跨界河湖突出问题整治、上级暗访、环保督察等突出问题主要采取专项行动调度,专题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分办督办。四、销号对象、原则、方式(一)销号对象对于市级河湖长制专项行动发现并交办的问题、县级河长制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按照整治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的标准,将相关问题转办给有关责任单位,并严格按照整改时限、成效及有效措施推进、完成有关问题的签单销号管理。(二)销号原则1、坚持求真务实。各整改责任单位要立戒行动“一阵风”、整改“突击式”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坚持整改标准不降低,整改过程“全链条”,严把整改“关口”,严抓整改内容,坚决杜绝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文字整改,确保整改成果经得起“真金火炼二2、坚持实效为先。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整改“不反弹”“不回潮”“不变形”要求,严格对标对表对账,坚持长久立和当下改相结合,实行“过网过筛”式整改,做到问题改不到位不销号、责任落实不到位“不离场”、整治效果不明显“不撒手”。3、坚持时效为准。各整改责任单位要树立时间节点观念,不等不靠不要,明确根据整改各阶段特点,及时开展调度、检查、督查、督办及“回头看”,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4、坚持责任为本。所有问题销号按照属地主体、行业监管“两个责任”抓落实,做到“谁整改、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各乡镇(区)抓全面整改,县级河湖长协助单位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协助及落实的作用。(三)销号方式市级河湖长制专项行动交办问题销号采取县级销号,报市级河长协助单位及市河长办备案,由市级河长协助单位牵头组织“回头看”抽查;县级河湖长长制专项行动发现问题销号采取县级销号,报市河长办备案,由县河长办牵头开展“回头看”抽查。五、交办督办程序(一)任务下达采用通报、批次转办、督办函、现场口头交办、电话告知等形式交办、督办。水利部、省河长办,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河长,市河长办转办督办及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分办督办的事项,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签发。(二)任务承办承办对象接到交办、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及时上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相应县级河湖长协调并视情形由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调度。(三)办理反馈交办、督办事项实行台账式管理,由专人负责。市、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交办单以及市河长办、县河长办的交办单、督办单应进行统一登记、编号、盖章和送达。交办、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规范报告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未完成原因、需协调的事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分办督办主体及承办落实单位要主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政治自觉,要以河湖长制问题分办、交办、督办、销号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明确提升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做到在真抓实干、苦干实干中推深做实河湖长制。(二)强化过程监管。要树立程序、时限、质量三个意识,必须从严、从紧、从实落实分办、交办、督办、销号各个环节重点任务,以问题改到位、责任真到人、成效需长久为导向,按时报送工作资料,资料需经责任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把关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三)严肃责任追究。对销号进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提出销号要求,督促加快进度。对督查整改不力、“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态保护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谎报瞒报销号情况的,依纪依规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本制度由县河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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