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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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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docx

    XX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第一条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案件移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X委办发(2021)52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县行政区域内,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联络体系,确定专人负责移送工作,畅通案件移送渠道,逐步优化移送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探索建立案件移送网络平台。第四条案件移送遵循同级移送原则,应以部门的名义或县级派出机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五条移送案件范围为经市、县人民政府通告实施的XX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XX市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扩展目录(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并随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动态调整同步进行调整。第六条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原则上应为通告实施后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原部门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原部门查处。第七条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职责边界清单,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向综合执法部门移送案件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其初步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连同初步调查取证材料一并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第八条移送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二)案源材料,主要包括监管检查材料(举报投诉材料、交办转办材料)、当事人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三)证据材料,主要包括符合行政处罚证据格式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建议同时辅助拍摄现场视频资料)以及现场签字人员的身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等,必要时提交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检测报告等;(四)其他视案情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许可证件情况、认定意见等。移送证据材料应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就具体事项制定细化移送清单,经双方书面确认后遵照执行。第九条业务主管部门移送资料齐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资料不齐全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补充。决定立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时限办结案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或者终结办理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整治行动等执法工作。对联合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可以协同取证,符合立案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依法立案查处。第十一条移送行政执法案件发生部门、层级争议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XX县行政争议协调机制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执法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提供认定或咨询意见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应移未移、应收未收或违反移送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第十四条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案件移送参照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本实施意见由县综合执法指导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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