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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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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docx

    XX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中共XX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X委发(2018)14号)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X委办发2018)22号)和中共XX市委关于开展红色领航“美好家园”行动全面推进新时代城市(城镇)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X委发(2018)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列专职社区工作者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社区服务中心)等单位从事社区服务管理和党群工作,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第三条依法选举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持有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第二章薪酬及考核第四条专职社区工作者综合考虑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三岗十八级”薪酬制度。其中岗位等级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其他人员三类。等级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T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系数。第五条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奖励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第六条基础工资根据XX市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按1.O倍测算的标准执行,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系数标准。具体月基础工资标准计算公式为:XX市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X1.OX70%X等级对应系数,具体套改系数详见基础工资套改表。2020年新聘用及原有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平均工资基数暂按2019年XX县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3934元标准(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今后根据XX市公布的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于每年7月份进行调整),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根据工龄自动晋升,实现工资自然增长。第七条新聘用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工资等级,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低定一个工资等级执行。如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间,基础工资统一按当地专职社区工作者人均基础工资水平的80%发放。第八条在年度考核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专职社区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第九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第十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高定工资等级:(一)专职社区工作者学历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具有本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3级。(二)专职社区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可以提升工资等级。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上述倾斜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项。第十一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由市委基层治理委员会负责,人员变动情况由片区及时报市社会事业局备案。第十二条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市社会事业局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专职社区工作者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实行劳务派遣。第十三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3个月。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严格落实免费体检、带薪年休假、继续教育等待遇,定期组织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外出健康疗养。建立健全专职社区工作者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考核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调整等级、续聘解聘、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该片区参加年度考核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0%,年终考核结果为基本达标或不达标的社区,取消专职社区工作者优秀名额。第十七条严格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实行考核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者,可依法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对一年累计不参加社区工作20天且无正当理由者,可视作自动离职;对不服从社区党组织领导和不能配合开展工作者,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统一公开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在三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予以解聘。第十八条各部门、片区不得随意借用社区工作者,确实需要借用的,须经市委组织部、市基层治理委员会、市社会事业局同意,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借用期间,专职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由借用单位负责。第十九条专职社区工作者如因退休、辞职或受辞退、开除、刑事处罚等处理的,市社会事业局要及时给予办理退休手续或停发工资。专职社区工作者女性退休时间年满50周岁,男性退休时间年满60周岁。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基层治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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