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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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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实施方案.docx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实施方案第一章依据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指伪造、变造货币,下同)犯罪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假币线索,严厉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币信誉和国家金融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二条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向市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举报市境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第三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加工假币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最高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收缴假币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万元;(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3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3万元;(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假硬币的奖励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第二章奖励标准的相关条款比照执行。第四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6万元;(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1万元。第五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0000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第六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大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第三章申请、审批与拨付第七条奖励申请实行一案一批。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在上述奖励金额内酌情分配奖金。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意见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第八条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不得诬告、陷害,违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报告市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意见奖励范围。第十条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奖励假币犯罪举报的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意见中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十三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在该案件破获且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后,由市公安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申请奖励,并报送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须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出具的假币收入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凭证复印件;(二)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和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S)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1)O第四章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四条市公安局负责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申请确认工作,并按一案一批程序,填写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经本单位审查,按审批权限,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申请奖励。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根据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奖励费用材料,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标准,认真及时审核奖励费用,填写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并报市财政局复审。第十六条举报假币犯罪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局对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报送的申请奖励资金的材料进行复审后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公安局负责兑付。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意见由*银行市支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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