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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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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考核办法.docx

    关于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考核办法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融资环境,激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引导县域金融资源回流本地,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切实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考核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银行支行、农业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建设银行支行、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农商行、邮储银行支行、红安长江村镇银行,以及本县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开业满一年后参与考核)。二、资金范围纳入考核的资金为存储在县内各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因国家政策限制政府平台公司贷款,故对政府性平台公司贷款不纳入各行贷款考核范围。对平台公司的贷款由县财政局认定为非政府性债务时,该笔贷款可纳入存贷挂钩贷款考核范畴。三、考核内容及办法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府性存款、财政性资金存款账户与上期的贷款总量、贷款增量相挂钩,作为调整各行之间政府性存款额度的依据(固定存款纳入计算基数)。(一)政府性存款额度调整。按贷款总量50%.贷款增量50%的标准调整各行之间政府性存款额度,即以上一时期贷款总量、贷款增量综合计算财政存款占比。计算公式:贷款总量为各金融机构期末累计贷款额;贷款增量=计算期余额一年初余额。1、贷款总量调整。即贷款总量应调整总金额=财政性总存款X50%。计算公式:贷款占比=(金融机构期末贷款余额一金融机构期末对政府平台的贷款余额)÷(所有金融机构期末贷款总余额一所有金融机构期末对政府平台的贷款总余额)×100%;比照贷款占比计算应调存款,应调整存款额度二期末财政性存款余额X贷款占比。2、贷款增量调整。计算公式:贷款增量占比=金融机构期末贷款增量÷所有金融机构期末贷款增量;比照贷款增量占比计算应调存款,金融机构应调整存款额度二期末财政性存款余额X贷款增量占比。贷款余额为计算依据,将调整增减额度于三、六、九、十二月的每月二十五日(节假日顺延)调整到位。(二)各行当年不良资产核销(或置换)的贷款额纳入贷款余额内;对发放的异地贷款额,在贷款增量中予以剔除。(S)每个时期贷款考核基数均以上期末余额为准。(四)对于代征收个人零星社保基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车购税,代理财政代缴代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大的、代发纳入社保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等业务量大、额小笔数多的公益性业务工作突出的银行,在政府性存款额度调整上适当给予考虑,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10%。四、其他事项(一)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县金融工作局召集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移民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红安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联席会议,通报信贷投放和政府性资金存放情况,并根据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确定政府资金调整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二)考核中各考核对象的有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审核并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入情况实绩表提供,县财政局核实后作为考核依据。(S)县财政在各行的专项资金存款,如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开设的账户如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管理,但其资金纳入挂钩考核,没有专门规定的,综合其年平均余额情况,其开销户纳入挂钩考核进行调整。(四)本办法由县金融工作局会同县财政局、人民银行红安支行负责解释。(五)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政府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考核办法(*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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