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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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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实施方案.docx

    青岛市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化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督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落实依法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山东省2023年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鲁卫监督字(2023)2号),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一、试点目标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规定,按照“分类监督、动态监管”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体系,探索“互联网+消毒产品监管”模式,提高信用监管水平,保障消毒产品生产质量和卫生安全。二、试点范围全市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参加试点工作,试点覆盖率不低于30%,本年度正常开展产品生产的生产企业全部纳入本次试点工作。三、工作内容(一)分类监督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等级及生产条件进行分类监督:第一类为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第二类为消毒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为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除外)生产企业。(二)综合评价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综合管理、生产过程管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产品抽检4项。在本年度完成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4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采用标化分作为企业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如评价为优秀单位但受到行政处罚,最终评价结果降为合格单位。(三)结果应用市卫生健康委将建立综合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模式,综合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价结果在青岛市卫生健康信用服务平台公示,并推送行政审批部门,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和差异化监管等挂钩,进一步落实评价结果应用,加强联合奖惩。四、实施步骤2023年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周期为3月TO月,共分5个阶段:(一)部署准备阶段(2023年3月-4月)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组织对各区市监督执法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试点工作部署和评价标准培训。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摸排本地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状及本底,填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拟参加企业名单(附件1),于2023年4月10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传染病防控监督执法大队。(二)现场评价阶段(2023年5月-6月)各区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学习实施方案、评价标准,指导生产企业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各区市卫生健康局对照综合评价表(附件2)进行现场评价,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整改到位,针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将监督评价结果汇总表(附件3)和工作开展总结,于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金宏网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传染病防控监督执法大队。(三)复核公示阶段(2023年7月-8月)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全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对各区市上报的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现场复核,抽查复核率不低于10%,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复核结束后,各区市自行公示评价结果不少于5天。公示结果报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通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四)系统上报阶段(2023年9月)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于2023年9月30前完成国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系统结果录入工作。国家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系统结果录入方法:通过执法终端业务系统中“监督执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模块上报监督检查评价记录,数据自动交换到“国家信息报告系统”,在“国家信息报告系统”上报检测记录,评价结果均由“国家信息报告系统”计算产生。(五)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0月)市卫生健康委对消毒产品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五、工作要求(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作为提高监督执法能力、推进健康青岛建设和“信用+智慧监管”的重要举措,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和落实到位,做到监督检查与规范指导并重,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二)各区市要及时报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系统运行情况,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分类监督评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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