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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法律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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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法律依据.docx

    小型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执法工作模式和法律依据一、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工作主要依托乡镇(街道)网格排查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等基层排查人员开展。基层排查人员应用“黔小消”APP开展日常排查,并对小场所按照“红、橙、黄、蓝”进行风险等级分色管控。应急、消防、公安、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职责对基层排查发现的突出、严重问题采取执法处理措施,函告供电、供水、供气部门配合给予限制服务措施,建立“乡镇吹哨、行业到位”的工作格局,形成基层全员动员排查、部门联动合力整治的高压态势。二、执法处理措施在小场所排查过程中,针对存在火灾隐患,主要以劝改、责改为主,通过执法服务、“打招呼”、宣传培训、警示教育等措施督促、帮助经营者整改火灾隐患。对个别拒不整改、抵触检查且火灾风险突出的场所依法采取强力执法处理措施给予关停、查封。(一)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以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开设生产经营场所的,住建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督促其改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广告牌等,住建部门督促指导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进行查处和拆除。(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对相关单位和场所实施行政处罚。对实施改建、搭建夹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场所,辖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相关责任单位给予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开设在临时建筑内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其临时建筑存在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等情形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有关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S)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居住建筑开设的宾馆饭店、商店、仓储等商业性质用途场所,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行为,并纳入信用监管。针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方面的突出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六条对有关生产、销售企业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房地产项目推出的“买一层得两层”等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四)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违规住人、夹层住人,多次劝改仍然拒不搬离的相关责任对象,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停业处罚,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限制措施。(五)消防救援机构1.对场所在内部装修、储藏材料、电气安全等方面存在的不及时消除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可以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应条款实施临时查封。2.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且经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可以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给予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可并处罚款)。(六)公安派出所对存在员工违规在场所内住宿的小型生产经营场所,经有关排查人员久劝不改的,辖区公安派出所按照指示或强令他人违法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对其经营管理者、负责人等职责违法人员实施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三、限制服务措施除上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督执法和行政管理措施外,各地在排查整治过程汇总还可以联合当地水、电、气供应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通过一些限制提供公共服务的措施,倒逼存在违规住人等突出问题的小场所整改消除风险隐患。下面以限制供电措施作为示例,以供参照:针对小型经营性场所用电安全管理问题,可以函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五十六条、六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二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对相关单位、场所居民用电变更为营业性用电未办理变更手续、超合同约定容量用电(供电部门初开户一般额定为8KW,具体需核实开户合同)、电气线路敷设凌乱、不符合规范要求,危害供电安全、私增大功率电器超负荷用电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限制提供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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